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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仲裁资讯】27个案例告诉你全国各地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

发布时间:2023-12-12 00:28:35    阅读量:

  《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该条,当事人可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程序刚开始(首次开庭前)时,请求法院的司法介入。但该条中“”一词应如何理解?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存在与否有异议时,能否根据该条请求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本文拟以实证方法,通过梳理公开案例,对各地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进行整理,并对此问题略作点评,与大家探讨。

  朱华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熟悉能源、农业、化工、地产和金融等多个领域的业务运作和法律工作,有十余年的公司法律风险管控和涉外争议解决经验。

维基体育官方入口:【仲裁资讯】27个案例告诉你全国各地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图1)

  就申请人以仲裁协议并不存在,或其并非仲裁协议签订方从而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为由,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法院是对相关理由予以审查并据此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认定,还是以不符合《仲裁法》第二十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条件为由予以驳回,不同地区的法院做法不尽相同。

  我们在无讼案例和威科先行两个案例数据库检索到2009年至今的27个相关案例。其中,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如北京、上海等)认为,仲裁协议存在与否不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并据此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但也有部分地区的法院(如深圳中院、重庆中院、广州中院、福州中院、绍兴中院、无锡中院、长沙中院等)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就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的问题予以审理并作出认定。相关案例情况见以下表格:

  从案例检索结果看,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是仲裁协议的存在与否不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这种观点是对仲裁法第二十条所述“仲裁协议的效力”作了限缩解释,认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仅指确认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支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前述解释符合对“效力”一词的文义解释以及依据仲裁法的体系解释:其一,我国民法体系对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予以严格区分,而 “效力”一词通常用于表示法律行为的生效,而非法律行为的成立。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实质上属于仲裁协议的成立问题,而非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故不应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其二,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将“没有仲裁协议”规定为可以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虽然不能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阶段申请法院介入,而只能交由仲裁庭审查认定,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当事人仍能通过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济。究其立法本意,应是为了在仲裁进展过程中尽量减少司法对仲裁的干预,赋予仲裁庭更多的裁量空间,同时也为了避免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时会涉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在当事人已将仲裁协议是否存在这一问题提交法院审查的情况下,法院不予审查,而将问题后置的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这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的增加。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其实质与仲裁管辖权相关,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对此作出认定,有利于管辖权的尽早确定,防止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其次,仲裁协议的存在是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前提,只有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才可能存在仲裁协议基于法定理由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前,势必要考虑仲裁协议是否成立。只是通常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中,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事实明显,法院亦未就此加以论述,但这并不代表法院无需考虑仲裁协议是否存在的问题。既然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中都必然要考虑仲裁协议存在与否的问题,那仲裁协议的有无不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理范围的主张,存在逻辑矛盾。

  最后,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维基体育官方入口也可能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故为避免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而主张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查范围不应包括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亦难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2月4日就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神华煤炭运销公司诉马瑞尼克船务公司(Marinic Shipping Company)确认之诉一案的复函中认定,“神华煤炭运销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马瑞尼克船务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天津海事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天津海事法院和天津高院也均未对天津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似可推断出三级法院在该案中均认为仲裁法第二十条所述“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包括仲裁协议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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