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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法律顾问的作用十篇

发布时间:2024-02-07 14:16:54    阅读量:

  要环节,也是推动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企业法律顾问应以保证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以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出发,妥善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最佳效用。本文就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做简单的探讨。

  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领导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树立了只有依法经营,才能做强做大企业,才能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面对企业运营中充满的各种风险,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如何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成为企业离不了、用的上、靠得住、信得过的人员,是摆在法律顾问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值得深思和探讨。

  1.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1)企业法律顾问是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这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本质,是其最重要的职业特征,以此区别于社会上和企业中的其他人员。

  (2)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业人员。首先,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职工。其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是企业专业人员,具体地讲,是企业法律专业人员。

  (3)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的把关者和宣传者。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需要丰富的经济学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向领导和职工进行法制宣传和咨询。

  1. 对企业法律事务把关。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性和基础性工作,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直接任务。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涵盖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的审核或起草,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纠纷的处理,法制宣传和咨询等。

  2.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重要任务是协助企业领导人实现依法经营管理。其途径有二:一是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通过本部门直接的管理活动;二是通过间接的管理手段,如建议、咨询等方式,促使企业领导人和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各项管理活动,进而实现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的目标。

  3.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配置企业法律顾问,目的就是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根本任务。

  1.为企业活动提供法律意见。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的审核或起草,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纠纷的处理,法制宣传和咨询等,都离不开企业法律顾问。

  2.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损失。公司运营中面对的大量竞争和风险,时刻威胁着企业的健康发展,而法律顾问通过对公司决策的调研、参与和跟踪,建立法律防火墙,对风险进行有效预见分析和防范,提出有效预防对策能够使公司规避事前隐患,防止经营漏洞,化解法律风险,避免经济损失。

  3.解决企业法律纠纷。在企业不慎陷入经济和法律纠纷时,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并熟悉公司运行情况的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进行调解、协商、诉讼、索赔等法律服务,能在关键时刻力挽狂澜,维护公司利益。

  4.推进企业法人治理的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作为治理主体参与公司治理是公司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法律顾问在确立公司治理结构与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公司只有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规范的公司治理目标才能达到。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公司治理的主体范围是现代公司持续经营的根本保障。

  1.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将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必有制度。事实上,企业总法律顾问职务的设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向成熟的主要标志。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凡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一般都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 ,从制度上、组织上保证了法律顾问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发表法律意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可以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必有制度

  2.企业法律顾问必将成为现代企业中的核心高层管理人才。从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工作职责,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等工作内容看。企业法律顾问必将是现代企业中的核心高层管理人才。

  3.企业法律顾问将由笼统向专业分工发展。从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看来,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工,比如对内的和对外的,经济的,人事的,行政的。通过分工合作更能保障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质量和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

  4.企业将有单一聘用外部律师的方式,转变为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的内外结合的形式。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且其利益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能最大保证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处理突发事件和复杂事务中,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范围和事务活动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时候公司就需要临时聘请社会专业法律人士,两者结合才能妥善处理法律事务,切实保证企业合法利益。

  总之,随着企业与社会法制观念的全面普及和增强,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也会日益加以体现,成为法律与经济结合的切合点,为经济增长和法制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肖杨同志在其为《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肖杨是从国家这一层面来论述这一问题的。同样,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区域内律师整体发展水平也代表着该地区的法制文明水平。

  近些年来,不论是外商还是发达地区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考察时,对法制环境考察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成熟的投资者将法制环境因素当作投资考察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其中,对被投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法制意识以及该项目或企业有无律师,律师的水平被当作投资人考察的因素。因此,律师在实践中已经被当作投资软环境的一项考查指标。这充分证实了律师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象征着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

  二、合格的律师通过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防御能力与竞争能力,从而改善投资环境。

  我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把关,人员培训,债权债务的清理,提供法律咨询,代为谈判等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传统的服务范围及方式已无法满足顾问单位的需要。顾问单位要健康有序的发展,就需要律师提供包括企业资产运营与整合,企业规章制度与企业文化建设中法律框架的设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企业专项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供与分析,甚至企业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与管理层之间的法律框架设计等等更高层次的、更全面的法律服务。通过律师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顾问服务,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整个行业法制环境的改善。

  三、优秀的法律顾问在我国法律空白领域起到创造规则,维护规则实施的良好作用,为我国法制建设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从而改善了投资环境。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制发展道路与现阶段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现状,使得我国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大量法律、法规滞后的现象。对于市场机制中的许多生产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存在法律空白或矛盾,这种状况在新兴行业或先进的企业管理运作模式中更为明显。这一问题严重的制约了投资环境的改善,如不能妥善处理,会造成投资人有资金无法投入,引资人需要资金也无法引进。在这种情况下,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投资人与引资人法律关系的设计,法律文件的签署起到在合法范围内创造规则的作用。使投资人与引资人即各取所需,又符合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当然,再好的法律框架也难免违反规则行为的出现。此时,律师可以起到维护规则的作用,保障投资秩序。因此,一个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创造规则,维护规则来改善托资软环境。

  我国在十一五,尤其是金融危机期间先后开工建设的大中型项目几十万项,投资逾百万亿。十二五规划又会有大量的大中型项目开建。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情况看,许多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建筑质量、合同管理与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漏洞,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管理不到位,多数建设项目没有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也未外聘法律顾问,导致项目建设在法律上无人把关,未能严格依法进行的局面。

  笔者作为陕西省大中型项目法律顾问组负责人之一,曾参与了部分陕西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法律事务。通过对陕西省几百个重点项目所涉法律事务的数量和涉及纠纷原因的分析发现,大中型项目自立项批准到建设竣工交付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法律事务,产生众多的法律纠纷主要是缺失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把关。据不完全统计,大中型项目每年因纠纷造成的损失达数十亿万元,占建设项目投资的10%以上。笔者长期思考此问题,希望著文论述,以期唤起有关方面能够重视大中型项目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该制度。

  关于什么是大型项目建设工程,我们可以从工程项目建设要达到的规模来界定,具体如下:

  1.农、林、水利、水产建设:(1)库容l亿立方米的大型水库;(2)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3)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江河治理工程;(4)容纳渔轮50艘以上的渔业基地;(5)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6)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农、林、水产建设。

  2.交通、邮电建设:(1)新建的干线、支线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以及长度100公里以上和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地方铁路项目;(2)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3)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4)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5)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I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

  1.法律管理,是指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和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一种规范有序的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的方式不是直接参与建设工作,而是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或发放许可证,以及强制审批、强制评估、强制招标和强制监理等方式进行。

  2.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是传统意义的法律顾问。此外,想成为专职法律顾问,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3.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是大中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大中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法律管理的专业人员。法律顾问通过为项目审批或许可证的发放、土地及规划建设审批与许可证发放、强制招标、强制评估、强制监理、投资审批、价款与担保的审批与登记等项目建设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的方式参与大中型项目的全过程。法律顾问的专业服务能够有效帮助项目远离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商业陷阱。优化项目管理,降低项目建设的成本,为项目创造经济效益。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搞好国有大中型建设项目,除国家的政策支持外,项目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很重要。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不仅对项目的发展有助推作用,而且可以对大中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规范有序的监督管理。具体来说,法律顾问的作用体现以下十二个方面:

  1.防范未来的法律风险。大中型项目投资大战线长,如果遇到纠纷引发诉讼,不仅经济责任大且难以弥补。所以事前防范风险便显得尤为重要。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在纠纷出现前通过审查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及时提醒等方式,提前预见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即使事前一时无法显现相关法律风险,也可以通过系统的法律审查制度,将通常法律风险予以避免,或者将未来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2.及时处理既存法律问题。大中型项目在建设中必然与市场各方面发生关系,出现纠纷在所难免。纠纷出现后如及时解决也许可以将损失将至最小,甚至避免损失。如不及时处理将会产生更大更多的问题,如错过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机会。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避免纠纷卷入诉讼,即使卷入诉讼也可提前做好诉讼准备。拿出最有利于实现项目利益的法律意见。由于法律顾问长期服务于项目建设,比临时聘请律师更为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因此能够为已经发生的法律问题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

  3.促进大中型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一个项目要合理的运作,健康的发展,就需要有规范化的管理方式。项目的管理者往往注重项目的经营与赢利,但是容易忽视内部风险

  防范的管理机制。法律顾问则能够利用专业知识来规范项目的章程、合同管理机制等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规范项目管理工作、健全项目内部的风险防范机制等有效措施,来避免员工或其他人员利用项目制度的漏洞来损害项目的利益。

  4.预防损害发生,减少项目建设成本。法律顾问能够有效的帮助大中型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躲过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降低进行法律诉讼的几率,进而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这就避免了在建设过程中把大量的资源消耗在诉讼中,从而实现节约建设成本的目的。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大中型项目的管理者认为聘用法律顾问的支出增加了项目建设的成本,于是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不聘用法律顾问。这无疑增大了项目卷入法律风险的系数,且风险一旦发生,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远远超出聘用法律顾问的支出。

  5.项目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法律参谋。法律顾问能够为管理层和董事会在项目的重大决策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管理层和董事会在进行项目的重大决策时需要充分了解其中所包含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存在的陷阱,而法律顾问既熟悉项目的运作也有专业的法律背景,这使得法律顾问能够从专业角度为管理层和董事会出谋划策、规避风险,实现项目利益的最大化。

  6.项目建设中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法律顾问是专业的法律从业者,他能够充分把握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一方面,法律顾问能够审查项目自身是否是依法建设,及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增强项目依法建设的自觉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赋予项目公司的自在建设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侵害项目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

  7.项目目标管理的法律支持者。为了大中型项目能够顺利地完成,项目的管理者都期望能够有效地实现目标管理。法律顾问则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将项目目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目标管理得以有效执行。

  8.商务合同的参与者和把关者。大中型项目的建设是通过与外界发生各种各样的交易来完成的。交易的达成又有赖于各式的商务合同。法律顾问则参与了商务合同的全过程,从谈判协商到签订履行。法律顾问在这个过程中依靠专业技能排除商务合同各个过程的法律风险和交易陷阱,保证最大程度地维护项目的合法利益。

  9.项目自律制度的维护者。项目的高效运作离不开有效的自律制度。项目法律顾问既是项目自律制度的制定者,也是该制度的维护者。法律顾问还负责监督自律制度的执行,并对执行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自律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维基体育官方入口:法律顾问的作用十篇

  10.项目内部纠纷的仲裁者。项目法律顾问既熟悉项目的实际运作,又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并参与制定了项目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项目内部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顾问则当仁不让地成为了该纠纷的仲裁者。这既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避免内部纠纷扩大化,还能够节约解决纠纷的成本。

  11.项目业绩和风险的协调者。项目的运作是为了实现业绩的最大化,在追求业绩的过程中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面对两者间的冲突,法律顾问则能够提出专业的意见,保证在风险最低的情况下实现业绩的最大化。

  12.项目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竞争性、高效率的经济体制。大中型项目在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难免会受到威胁甚至是被侵害。在实践中,法律顾问通常是项目合法权益的忠实捍卫者。法律顾问通过担任民事经济案件的人参加诉讼,担任非诉讼事务的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担任行政案件的人,项目申请行政复议等等,依据事实和法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通过履行职责,使纠纷得合理合法解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项目的合法权益。

  大中型建设项目通常是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龙头,是发展地方经济、富裕当地人民生活的重点,因此如何保障大中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成为地方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建立健全大中型项目法律顾问制度又是保障其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纵观各大中型建设项目,我们能够发现法律顾问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以陕西省为例,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际状况不容乐观,其中还不乏因缺失法律顾问制度而带来深刻教训的典型案例。以下笔者通过具体案例来对此加以分析、说明。

  第一,大中型建设项目缺失法律顾问制度带来的教训。单纯地从理论上来谈缺失法律顾问制度所带来的危害难免流于形式,结合具体案例则能够使项目管理者更为直观具体地认识和体会其中的危害。

  咸阳煤化工集团公司在进口德国、丹麦煤气化技术设备的过程中,既没有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也没有委托律师进行阶段性把关。而是委托关联公司华山外贸公司进口技术设备。由于该技术设计由化工六院承担,进口设备的接收人是咸阳煤化公司,技术资料的接收人则是化工六院,几家扯皮没人接货,最后被北京海关扣押。海关以偷逃关税为由,要求按一亿元价值的技术资料补缴关税,并按价值一之五倍要进行处罚。其实,根据相应法规,进口设备所带技术资料是不报关税的,加之节能减排项目属国家鼓励范围,属免交关税项目。但是,这几家单位至今仍不愿请律师参与,宁愿认罚2000万元了事,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化工六院为四川火炬厂(8 01航天中水设备生产厂)提供技术服务,其中包括该厂向沈阳鼓风机厂采购价值三亿元设备的技术服务。没有法律顾问参与该项目的法律事务,化工六院在合同上将自己签为共同购买方。最后801厂破产,沈鼓要求化工六院与801带支付六千多万元设备款。

  交大医药集团与山东威海恒力股权重组,由其法务人员实施,结果法律关系和评估,交易,以及法律文书上存在严重问题,后因威海恒力被宁夏恒力兼并,进行审计时发现问题,确认股权重组无效,要求交大返还上亿元资产转让费,赔偿巨额损失。

  第二,盲目委托外地律师处理本省当地法律事务所带来的教训。许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迷信外地“资深权威律师”的作用,企图依靠外地律师来解决本地项目所面临的问题,往往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

  北京万通与陕西几家企业因五路口土地拆迁在陕西诉讼,结果北京律师就来几次,任何作用都没有起到,反而耽误了诉讼。

  西安经开区某公司与我省某民营企业,一方以土地合作出资,一方以货币出资,合作开发喷撒薄膜技术,引发纠纷。经开区请来北京的律师在陕西当地进行诉讼。请求解除合作合同,确认经开某公司对合作企业拥有债权。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有问题,行使示明权后,北京律师牛气冲天,固执己见,坚持自己的错误主张,导致败诉,由此将产生几十亿元资产的损失。可以说这些损失是直接由北京律师的过错导致的。本案如果能够做到有效沟通,及时调整策略,完全可以胜诉!

  4.考虑成本,没出问题不愿支付律师顾问费,反而导致更大的损失。经济分析结论:请律师年顾问费不超过100万元,但若发生问题损失一般都在数千万元以上:

  通过上文对缺失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现状的分析,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如果一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缺乏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那它将完全暴露于各类风险之中,必将面临随时夭折的危险。因此,建立健全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是保障大中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首要条件。 有许多大中型建设项目就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长效地对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为项目创造了极大的效益。上海通用和青岛海尔集团就是极佳的范例。

  上海通用汽车由律师全盘设计、谈判、签约,最后成功与美国合作,取得巨大成功;青岛海尔集团通过法律顾问的把握,自职工持股会改制开始,根据归家政策法规,一步调整,维基体育不断完善,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上与国际接轨,为该集团跻身国际500强奠定了制度基础,有效地防范了政策和法律风险。

  以上那些贯彻实施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的成功经验足以说明其建立的必要性。具体而言,建立健全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防患法律风险于未然。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机制与法律监管体系都在不断完善,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依法经营已然成为市场经营的制胜法宝。在大中型项目管理方面应当摒弃过去那种在法律危机发生后再寻求解决之道的理念,因为危机一旦发生,损失将难以计量。唯有建立健全长效的法律顾问制度,在法律风险发生之前加以防范、避免才是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最佳途径。

  第二,建立健全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为项目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能够使法律顾问在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和流程。形成与项目管理相配套的合同管理、纠纷诉讼处理、重大项目法律论证等法律事务管理体系,进而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将法律工作关口前移,有效防范项目管理决策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建立健全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强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交易安全。合同是大中型建设项目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文件,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项目法律风险的重要的手段,也是项目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能够确保合同管理规范运作,明确合同审批流程和签约授权手续,将法律审核作为合同审批流程的重要环节,有效避免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建立健全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是大中型建设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唯有依托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才能够在项目管理中发挥其应用的作用,才能真正地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我国大中型项目在建设中一般涉及项目立项审批与许可证发放、项目评估设计阶段、土地征用与拆迁安置户、项目招标与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建设施工与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以及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等七个方面。本文仅从此七个方面介绍大中型建设项目法律管理的内容与步骤,并由此提炼出各建设阶段应把握的法律问题。

  第一,内部审查的工作主要是,对大中型项目内部审批程序中囊括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开工报告等文书进行审查。

  第二,外部审批申报的工作主要是,对大中型项目中的各项外部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批与申报,以保证各文书合乎规范及外部审批手续能够顺利进行。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内部审查合法合理,易于操作。二是外部申报文书应规范,申报应及时。三是法律意见书应准确有据。

  第一,协助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审查、起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第二,协助项目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审查、起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要提供合法合规,且符合项目开发利益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是要制定出规范的章程和合同管理制度等文件,为项目建设的顺利启动做好充分的准备。

  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取得阶段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土地和相关权利,以及如何对征地过程中参与各方进行利益平衡。项目用地取得的途径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此阶段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依靠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审查征地程序的各个环节所需的材料、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在涉及拆迁安置问题时审查拆迁程序与补偿标准合乎法律标准。

  第二,在依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保证申请土地划拨、出让、出资入股等方式所需的材料齐备合法,帮助国有土地顺利转化为建设用地。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为项目用地做出合理合法的规划预案,使项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并使用土地;二是严格把握土地法律与政策,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关系,避免酿成群体纠纷;三是准备制作各项用地文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完成项目用地手续。

  项目招标、施工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阶段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招标、施工合同签订以及跟踪合同履行等方面。

  第一,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法律顾问应当明确大中型项目建设中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并予以法律指导,帮助

  第二,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是严格审查、修改施工合同的质量、价款、工期这些实质性条款的内容,把关所涉专用条款的程序性、时限性的要求以及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三,在跟踪合同的履行时,做好质量跟踪、付款跟踪、工期跟踪、施工索赔等方面的工作,在需要的时候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书。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保证项目公司的招投标项目合法合规。二是严格审查、修订各项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三是积极应对该阶段产生的法律纠纷,最大程度的保护好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

  项目建筑施工与工程监理阶段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一般包括:第一、强制监理的范围安排,即按照法律规定给出需要进行强制监理的项目列表。第二、强制监理的合同安排,即对有关强制监理合同的法律特别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把关。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定需强制监理的项目列表。二是要严格审查强制监理合同,使其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一,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在法律层面审查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

  第三,审查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双方依据合同和资料,调增、调减后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第四,审查移交的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移交的竣工资料标识、编目、组卷、书写是否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质量的要求。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审查竣工验收所需的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协助项目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二是对于出现的质量、工期与工程款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避免错过时效和解决的最好时机。

  第一,完成项目建设期间所产生的各项专利的申报工作,主要包括对申报专利所需的材料以及流程进行审查与指导。

  第二,处理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事项,主要包括搜集、整理有关侵权的资料及证据等。

  第三,审查在项目建设期间进口的各类大型设备的知识产权状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将商业秘密与法律规定相结合,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项目建设中的商业秘密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并滥用。

  该阶段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的要点,一是要及时申报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专利,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是要为项目公司制定严密的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滥用。

  为了加强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维护我局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1.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工作实行“统分结合、资源共享、加强监管、提高绩效”的原则。

  2.局宣传和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聘用法律顾问的统筹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等工作;局属单位在法规处指导下,负责各自聘用的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监督工作。

  3.建立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由法规处选择2—3家有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纳入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原则上在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中选择。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名单另行确定,并根据工作实际调整。

  4.局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由法规处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法规处主要负责人代表局与所聘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局属单位在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名单中聘请法律顾问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所聘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在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名单之外聘请法律顾问的,须经法规处审核,报分管该单位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所聘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5.《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一年一签。续聘法律顾问的,必须按照本意见第4点规定办理。

  6.法规处在审核拟(续)聘法律顾问时,应当对拟(续)聘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资质、信誉、能力、专长、实绩、收费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必要时咨询市律师管理部门的意见。

  7.法规处负责制定相对统一的《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明确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工作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各单位可以在《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根据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约定其他内容。

  8.《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法律顾问在聘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经济活动、签订合同、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以及接受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内容。

  9.局属单位正式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后,应当向法规处报送一份备案。

  10.局机关和聘用法律顾问的局属单位要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对法律顾问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切实发挥好法律顾问的作用。

  11.局机关聘用的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为局机关自身涉法问题和局属单位报请局机关解决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服务,但必要时,法规处可以委托局机关聘用的法律顾问为局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12.局属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但必要时,法规处可以协调局属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为局机关和局属其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13.局进行涉法重大决策、开展项目策划谈判磋商、草拟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书以及处理其他涉法事务时,由法规处请局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决策参考。

  14.聘请法律顾问的局属单位进行涉法重大决策、开展项目策划谈判磋商、草拟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书以及处理其他涉法事务时,应当请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连同单位对法律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相关文件一并存档,需要报局审定的一并上报。

  15.局机关或局属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或其他律师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时,由法规处对拟签订的合同草案进行审定,必要时由法规处报局领导审定。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律师,原则上在局机关或局属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选定,费用予以优惠减免。

  16.局机关或局属单位委托法律顾问或其他律师进行诉讼、仲裁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律师应当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规处或局属单位提交案件的书面分析报告及对策建议(其中,局属单位收到法律顾问案件分析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报法规处)。法规处收到诉讼、仲裁案件分析报告及对策建议、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告局领导,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法律顾问指出。

  17.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原则上按每年3万元计。个别局属单位因业务复杂、工作量大等原因,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确需超过每年3万元的,经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业务单纯、工作量不大的局属单位,或者同一律师担任两个以上局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应当控制在每个单位每年1—2.5万元之间。提倡和鼓励对慈善、福利机构等免费给予法律援助。

  18.局机关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的费用,由法规处视案情按优惠减免原则与拟聘律师进行商洽,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局属单位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的费用,由单位视案情按优惠减免原则与拟聘律师进行商洽后,连同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一并报法规处审核,必要时报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

  19.对收费合理、服务好、素质高的律师,优先委托其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和续聘其为法律顾问。

  20.法律顾问费用和专项费用,按照“谁聘用、谁列支”的原则负担。有特殊情况的,经法规处和计财处审核报局领导审定后,采取共同分担的办法解决。

  21.常年法律顾问应在聘期届满前1个月,向所聘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反映服务绩效的工作日记(清单)并汇总为单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所聘单位提出评价意见报法规处审核;专项法律事务律师,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15天内,向所聘用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材料,由所聘单位提出评价意见报法规处审核。

  22.法规处应如实评估记录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事务律师工作情况,纳入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管理,作为审核聘用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23.法律顾问有未按约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服务质量差、出现严重失误、不提交或不及时提交诉讼、仲裁案件分析报告、不提交或不及时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及服务绩效工作日记(清单)等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法规处记入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

  为更好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笔者专就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和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摸底调查。

  少数领导干部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认为扩律顾问工作会限制政府运作机制,以致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加上一些政府领导思想认识淡薄,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也就是在必要时充当一下“消防员”的角色,被动地接受律师服务,律师的参谋作用未得到充分重视。

  一些政府部门处理重大涉法行政法律事务前,未能及时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而在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一方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方才想起让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将导致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被撤销,这不仅使行政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而且还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增加政府的工作成本,同时,更会影响政府的形象。

  (一)转变政府观念,加大政府顾问律师的参与度。在整个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中,政府始终处于“决策者”的中心地位。律师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中,不仅为政府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民事诉讼、陪同领导接访等法律事项,而是从多角度、全方位介入政府的日常工作,参与政府重大突发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论证等法律事务活动。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虽然政府已聘请多名律师组成政府法律顾问,但由于缺少一套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以致没有真正体现政府法律顾问的团体优势。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应以律师为主,同时吸收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的法律专业人才,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共同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为有效促进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激励考核机制,以最大限度发挥政府顾问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政府可根据律师的工作情况,在每一年度末,对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评选出年度“优秀政府顾问律师”、“尽职政府顾问律师”及“不合格政府顾问律师”。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通报表彰或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律师,应当解除聘用。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快建立健全履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社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和推动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提高政府和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加快完善市政府及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年内完成对法律顾问的确认和聘任。

  2、建立健全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将之列入“民主法治村(社区)”考评内容,力争2年内全市所有的村(居)委会全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3、积极引导推进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列入“诚信守法企业”的考评内容,经过3年努力,市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镇两级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由内设法制机构担任,因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一名或多名法律工作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法律顾问,或组成兼职法律顾问团(组)。

  1、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在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委员会委员及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或影响力的人士中择优聘任。建立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配备或聘任法律事务专职人员,为市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3)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4)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2、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由内设法制机构担任,也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其主要工作职责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规定。

  3、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由独立设置的内设法制机构担任;未设置独立内设法制机构,但已配备专职法制员的,其法律顾问由专职法制员担任,以后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制机构;既未设置独立内设法制机构,又未配备专职法制员的,可先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并在年底前配齐专职法制员,以后要逐步设置内设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也可以聘请有经验、有特长的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法律顾问。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由市各部门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规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法律事务咨询处,由驻中心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和市司法局派出的律师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定期、轮流为前来办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4、担任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或属于本专业领域的杰出人士。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从本机关外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

  各镇、街道司法所要积极为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会推荐法律人才,担任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必要时符合条件的司法所人员可直接担任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上述所聘人员同时兼任村(居)委会主任法律助理。村(居)委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2、帮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指导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要树立典型,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设置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聘请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没有条件设置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应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企业专职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配合企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一)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要让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要让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和政府投资、采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诸多涉法问题和矛盾;要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政府日常法律事务,为政府提出有前瞻性、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帮助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的自身建设;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相关事务法律风险的分析、认证和评估,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形成“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地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使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

  (二)积极推行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广大村民、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农村法律顾问要参与村级经济发展的规划,帮助出谋划策,并参与修订有关承包合同及一些经济纠纷的调处和协调,切实维护村委会的利益,促进村级经济的持续发展;要参与诉讼,解答和处置一些新农村建设中有关建房征地、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农民承包土地流转等问题,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律保障,促进新农村建设;要通过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村干部行为,更好地保障村民的民利,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缓解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矛盾纠纷,使干群关系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要现身说法、以案说法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氛围逐步形成,促使全社会法治理念的提升。

  (三)逐步推行社区居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和推进社区法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区。法律顾问要帮助社区居委会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培育社区居民的法治精神;要开展法律帮扶活动,激发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情,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要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引导居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当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协助做好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为社区和谐稳定服务。

  (四)积极引导并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防范法律风险,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要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风险管理意见;要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保障国家赋予企业的权利得以充分利用;要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1、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司法局负责推进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的确认、聘任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立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保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年内完成对各自法律顾问的确认和聘任,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并充分发挥作用。

  2、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推进。要研究制定分步推进计划,确定推进目标,切实加强对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帮助和指导村(居)委会聘请法律顾问,督促和指导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聘任工作,要为村(居)委会聘请法律顾问给予一定的扶持。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市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法律顾问的推荐和聘请工作。市民政局、经贸局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为推进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健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3、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要积极为各单位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推荐优秀法律顾问人才,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法律顾问收费指导价格。各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提供本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并对法律顾问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市政府《若干意见》和本意见的精神,抓紧出台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纳入部门和基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作为创建“规范执法示范单位”的重要内容。

  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有效管理,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成效。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稳步推进,不断创新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形式。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促进我市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人员,担任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组成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

  (二)区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区司法局择优推荐,报区政府审核确定。根据需要,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3至5人。

  (三)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由区政府向确定聘请的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一年。

  (四)任期内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解聘;法律顾问组聘任新成员时,由区司法局择优推荐,报区政府同意后聘任。

  受聘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政府形象和合法权益。在履行职责、承办有关委托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在涉及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为当事人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非经区政府同意,不得为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

  (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推辞区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区政府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或工作不称职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提出解聘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一)实行委托办事制度。法律顾问只承办区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组按照委派事项的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二)需要委托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法律顾问,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信息资料,以保证法律顾问组充分了解情况,提出准确的法律建议;

  (三)法律顾问在接到区政府交办的法律服务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区政府领导。

  (一)成立区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由区司法局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区司法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反馈区政府;

  (二)工作开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司法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及专题会议等事务。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协调行政诉讼、法制宣传培训及其它日常法律事务;

  (三)建立法律顾问联席会议制度。法律顾问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研究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措施,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每年进行工作小结,聘任期满应当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在外部市场激烈竞争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双重压力下,“公司法务”逐渐成为企业运营与管理中的热门词汇。我国企业法务管理以法律顾问制度为肇始,存在时间不足六十年。本文试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对促进该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其基本任务就是“保经营,促管理,化风险”,是企业内部衔接法律与管理的主导。其中首要与根本的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法律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密切,对企业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因此应运而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需要依法经营企业,实行科学决策,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因此,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关重要。

  多年来,在各方的长期努力下,我国的法律顾问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目前开展的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内容的三年法制目标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中国已有相当数量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基本建立健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型的企业集团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也基本设立了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配备了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民营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正在逐渐地建立起来。?但是,在发展中,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与完善。

  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相对于企业的发展战略、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而言,企业法律事务在不少企业领导人眼里属于拿起来千斤,放下来四两,想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有的企业认为法律顾问的职责就是诉讼打官司、追债讨债、审查合同,而忽略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预防经营风险、进行法律监督的作用。有的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是闲职,作用不大。还有的把法律顾问视当成发生纠纷时灭火器,平常置之不理。更甚者认为法律顾问爱钻牛角尖,处事繁硕累赘,效率低下,增加了公司营运成本。

  (1)多头管理。现行的法律顾问制度由三家管理:人事部负责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原国家经贸委现国资委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年检与培训;司法部参与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主要是命题工作),一项并不复杂的制度却有三个部委来管。

  (2)有关法律顾问制度的立法层次太低。原国家经贸委制订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仅是规定与办法,其他依据多为指导意见,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立法在我国还不成熟,尚未纳入国家更高的立法层次。

  (1)素质问题。一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起点较低。二是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内容相对较少且命题相对简单,权威性打了折扣。三是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不够,法律知识、业务培训较少,同行相互交流、行业协会活动较少。

  (2)机制问题。一是作为企业内聘的法律顾问,其选拔录用、管理考核上完全采取企业行政管理模式,职业化特征不明显。二是企业法律顾问晋升提拔难,人言微轻,在企业的主体地位不突出,职业安全感缺乏。三是办案资源匮乏,造成办案效率不高,但企业往往又不顾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四是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流动频繁,稳定性较差,弱化了法律顾问机构的作用。

  (3)职能权属不清。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的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7项基本职权虽涵盖企业所以需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但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

  (1)企业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企业员工尤其是企业领导要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的认识,明确企业法律顾问是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参与企业的管理,以事前防范为主,以减少法律纠纷和避免损失为主。同时明确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向法人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顾问向领导人负责,而不是向法人负责是非常危险的。

  (3)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让法律顾问进入企业的决策层。企业内部完善法律管理职能,让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等,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为主的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

  (4)改善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环境。明确赋予企业法律顾问在本企业法律事务到工商部门、法院系统查卷阅档以及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时,类似社会律师的权利,如阅卷、提前介入等司法环节,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

  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出台企业法律顾问的有关立法和职称、地位等方面相应政策的出台。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根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管理办法》第21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共划分为7项,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虽然全面,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笔者以为《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相反,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其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换言之,较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成为了可以由企业、个人自行决定的事项,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事实上,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

  企业法律顾问指的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经由企业聘请,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

  1.从事企业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主要是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比如说对于重大经营决策与经济活动要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审核各类合同、审核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起草法律意见书,企业处理商标专利等相关的法律事务,规范企业的经济活动。

  2.依法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企业通过诉讼或是非诉讼的方式来妥善的处理和化解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或各种纠纷,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坚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坚持依法办事,保障企业要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这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

  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法律顾问要通过自身富有成效的工作来预防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主要是由企业的法律顾问职业性质所决定的。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审核企业关于劳资和股权转让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用工遵循《劳动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做到既不侵害劳动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能减少纠纷,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实现利益最大化。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审核企业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使公司的业务活动及时高效、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守法经营,避免民事纠纷和行政部门的处罚。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加企业的重要运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论证,可以保证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预防企业陷入法律危机。比如参与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重大项目的谈判,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建议书;再如参与企业招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合法性。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契约经济,现代企业运营中,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下来,企业的经营利益也是通过合同实现的。合同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的,一旦签定,双方当事就必须遵守。因此,合同的拟定、签定、管理工作,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合同中微小的错误就可以使一个企业陷入经济和法律困境,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同工作,是企业维护自身经济利益,避免法律纠纷的必然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不仅仅是单纯的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还包括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可以开展相关培训、讲座,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法律咨询等,普及法律常识,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按法律规定上岗执业操作,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开展工作,可以更好的预防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这样的事前预防比事后挽救更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劳资、债务、合同等法律纠纷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维权活动,顺序依次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必要时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利用律师身份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的经济、名誉、信誉方面的损失。可具体操作如下:接受企业委托,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企业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企业出庭参加听证会,企业参加行政复议,企业申诉控告,企业上诉反诉,申请企业申请强制执行等等。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言,工作机制是确保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这一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一是要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所有工作人员都要签订责任状,各司其责,认真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这种方式明确了责任机制,可以确保每个法律顾问都能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二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流程,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有效运行,比如要按照层层把关的办理各项工作等,这是确保法律顾问制度沿着正确的工作流程工作,确保不出问题的有效方法。三是建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机制。给予企业法律顾问一定的职权,让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各项决策中去,调动他们为企业服务、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业务水准的高低构成法律顾问工作的生命线。首先,企业法律顾问一定要熟悉与所在单位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司法解释等法律性文件,甚至对于其中重要的法律条文还应熟练记忆。唯有这样,在处理问题时才能做到胜人一筹。其次,企业法律顾问应不断充实、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避免由于失效的法律条文导致贻笑大方。再次,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只懂法律,应该尽量拓展自己的知识面。

  队伍是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