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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汇总:仲裁实务中九个争议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25 00:16:57    阅读量:

  审查合同及案件中,有时发现几个关联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样,主合同与补充协议选用诉讼及仲裁的约定不统一;也有认为基于现行法规定应为共同债务故一方并未签字也并不影响主张或执行追加等。

  本文从仲裁实务视角,梳理几个常见的情形,譬如涉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问题如何理解及适用?追加第三人等问题--

  民商事诉讼中,系争案件内容可能遭遇涉嫌刑事的情况,法院认为不属于民商事纠纷,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将案件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在此类情形下,若对裁定不服,原告或许会提及上诉。而个案中,也有被告提及上诉的,但二审法院认为具备上诉的利益,驳回。

  参考(2020)京04民特187号。仲裁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是否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进行仲裁审理,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的范畴,Z公司不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的情形,故此,本案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2020)京04民特242号也持类似观点。

  另有案件,甲公司与乙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仲裁委裁决,甲对乙享有租金债权。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未查到被执行人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于是,甲申请追加乙公司的股东A为被执行人。经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审查后认为,A未尽到足额出资的股东义务。法院裁定追加A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A不符该裁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高院终审维持。

  参考(2020)沪01执异235号。法院审查期间,X通过向H转让1%股权,将甲公司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免除其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加X为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为诉讼中的概念,仲裁法未设置第三人制度,原则上仅约束协议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仲裁协议可及于第三人(非签字人)。但在争议中追加第三人难以处理。

  因仲裁裁决执行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在(2020)京02执异39号,公司以甲系被执行人乙的配偶为由,请求追加甲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不属于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法定情形。

  甲系某对赌协议签字方,依合同之意,具回购之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系仲裁。维基体育官方入口但其配偶乙并未在对赌协议上签字。

  但若是甲之配偶乙也同时在对赌协议签字,是否必然承担共同债务呢?并不绝对,且不一定是基于夫妻共债与否的角度。

  某案中,仲裁庭注意到,关于回购约定是第一被申请人甲为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主体,第二被申请人乙虽然是甲的妻子,也同时是股东和签约一方,协议中没有约定乙方有履行回购义务…申请人主张乙方应对甲方履行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案情:甲与乙之间存在《产权交易合同》、甲与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均约定有仲裁条款。其中,产权交易内容中包含乙承诺偿还丙对甲的欠款事项。但乙、丙之间没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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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乙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丙不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即便两份合同中就还款事项存在一定关联性,但两份合同均仅涉及各自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合同外第三人。两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仅是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就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及约定。不应认定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或是就仲裁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十六条(6),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有效。

  在(2020)沪01民特429号,法院认为,申请人虽非系争合同签订主体,但X分公司系申请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X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在系争合同中一致同意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进行仲裁,该仲裁协议系X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基于X分公司系*公司的分支机构,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及于*公司。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十六条(7),主合同的仲裁协议对主体相同的从合同有效,但从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

  如关联合同是具有不可分性的主从合同关系,则其中主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可对从合同发生效力,如关联合同是具有可分性的独立合同关系,则争议解决按照各自合同约定处理。

  若对于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是否适用仲裁条款存在争议,可否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参考(2019)京04民特198号。认为主张仲裁条款对是否包含担保关系项下的争议解决约定不明确,系约定仲裁事项具体范围的问题,并非仲裁条款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法定事由。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

  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约定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确定主管或者管辖事项;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者管辖法院或者仅担保合同作出约定的,根据主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