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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香港高等法院案例:关于中国贸仲仲裁程序的部分反仲裁禁令

发布时间:2023-12-22 02:49:50    阅读量:

  香港素以对仲裁的司法友好态度而著称,并成为世界排名前列的仲裁地。那么,香港法院是否可能对域外的仲裁程序作出禁令呢?本案是新景地与裕景的跨境仲裁及诉讼拉锯战的最新篇章,也是香港法院首次对中国贸仲仲裁程序作出部分反仲裁禁令。

  2023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美兰法官就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原厦门市鑫新景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地)与裕景兴业有限公司、裕景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景)一案作出判决,部分批准了新景地申请的反仲裁禁令,即部分禁止裕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的新仲裁程序。

  新景地与裕景于2003年7月达成商业协议。根据该协议,新景地将从裕景取得开发厦门市厦禾路某幅土地的开发权利。该土地属于在内地成立的利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裕景透过一间于香港成立并与利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同名的公司全资及间接地拥有内地利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协议规定,裕景须于收取全数转让价格后,将其所持有的香港利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予新景地的代名人。按照该协议,地段须于该协议日期后的6个月内交付。协议达成后,裕景终止该协议并自行开发该地段。新景地于2005年8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针对裕景的仲裁程序。

  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该地段相关的公司股权重组开始进行,并由Eton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取替裕景成为香港利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所有股份的法定及实益拥有人。该重组使Eton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透过香港利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持有内地利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因而拥有开发案涉地段的权利。因此,裕景无法按照先前之协议将其持有的香港利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予新景地的代名人。

  2006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新景地胜诉,并裁决裕景须继续履行该协议(即第一项裁决)。新景地2007年7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项裁决但未执行成功。其后,新景地成功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第一项裁决。维基体育官方入口裕景就此向香港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但上诉失败。裕景于上诉败诉后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该协议无法履行及解除该协议。该申请于2009年4月被驳回。

  2008年5月,新景地针对裕景展开要求强制执行第一项裁决的普通法诉讼;另于原讼法庭展开针对其他公司的普通法诉讼。2010年,新景地进一步修订其诉讼请求,将另5名相关公司和个人列为被告,并就第一项裁决未获履行、诱使违约侵权及串谋进行非法行为这三项事宜寻求损害赔偿,以及就法律构定受托人违反受信责任寻求衡平法补偿。2012年6月,新景地被原讼法庭驳回所有诉讼请求后,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2016年4月,上诉法庭就裕景未履行第一项裁决,判给新景地损害赔偿,但驳回新景地的其余诉讼请求。香港终审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了裕景的上诉。因此,新景地的损害赔偿评估庭审继续进行。

  2022年6月17日,裕景在内地对新景地提起新的仲裁程序。裕景主张依照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也可申请解除合同,这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不同。在新仲裁案件中,被告向仲裁庭申请以下救济:(1) 解除该协议;(2) 该协议解除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损失赔偿应根据该协议的管辖法律,即中国法律来确定;(3)损失赔偿是因履行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均有义务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将该争议提交仲裁;以及(4)就损失赔偿而言,裕景的责任应限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保证金,或仲裁庭根据中国法律确定的适当金额。

  裕景强调,新仲裁涉及双方在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这与香港的执行程序是分开的。并坚持认为,新仲裁中提出的需要仲裁庭裁决的问题以前在香港没有进行过诉讼,因为这些问题涉及裕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规定解除协议的权利,并涉及裕景根据第580条规定申请解除后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裕景指出,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年10月9日发布的通知,新仲裁已被该仲裁机构接受。

  作为回应,新景地向原讼法庭申请了反仲裁禁令,以限制裕景继续进行新的仲裁,并迫使裕景停止仲裁。

  在本案中,香港原讼法庭陈美兰法官讨论了在香港审查作出反仲裁禁令的法律原则,包括:

  1.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L条,法院享有在其认为公正或方便的情况下作出反诉讼强制令或反仲裁强制令的司法管辖权和权力。

  2.在SA v KB [2016] 2 HKLRD 1249案之后,在行使反仲裁禁令的权力时,不仅要非常谨慎,还要适当地考虑到《香港仲裁条例》所规定的仲裁自主性、独立性和终局性的目标和原则,并牢记尽量减少法院干预的政策。

  3.正如英国上诉法院在Sabbagh v Khoury [2019] EWCA Civ 1219一案中所指出的,反仲裁禁令涉及对国际仲裁基本原则的干预,即法院应维护并因此不干预仲裁协议。如果有关争议明显属于有效仲裁协议的条款范围,法院不应干预。

  4.申请反仲裁禁令的人必须证明两件事。首先,继续仲裁将是压迫性的、无理取闹的或滥用程序的,从而影响申请人在普通法或衡平法下的权利(包括不受滥用程序骚扰的权利)。其次,授予禁令不会对仲裁中的申请人造成不公正。

  5.同时进行的法院程序和仲裁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程度的重复和重叠,但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被剥夺了对受仲裁协议约束的问题进行仲裁的权利。

  6.在对管辖范围以外的仲裁作出反仲裁禁令时需要谨慎,因为此类事项一般最好留给仲裁地的相关监督法院处理。

  允许裕景在新的仲裁中提出与执行有关的救济将是滥用和无理取闹,因为这相当于对香港法院关于这些事项的认定结果进行附带攻击。因此,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应限制新仲裁以保护新景地执行第一项裁决的权利。新景地已经清楚地指出,这些问题不属于协议中仲裁条款的范围。对这些问题的任何仲裁都是无理取闹、压迫和滥用程序,因为对这些问题的任何仲裁都是试图攻击香港法院判决,破坏或阻碍第一项裁决在香港的执行。因此,法院作出禁令限制裕景在新的仲裁中提出与强制执行相关的索赔或主张是正确和公正的。

  但是,原讼法庭还需要考虑禁令是否会不公正地剥夺或损害裕景的权利,以及限制裕景继续进行新仲裁是否公正。第一项裁决已经确定案涉协议应继续执行。目前还没有任何仲裁庭或法院的命令表明该协议已经解除,也没有表明双方已经解除履行义务。因此,裕景有权援引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依照中国法作出解除协议的裁决。如果裕景这一合同权利在仲裁协议下继续存在,就不能说裕景行使这些权利将解除协议请求提交给新仲裁庭裁决属于无理取闹或滥用的行为。因此,中国法下解除协议及损害赔偿应由新仲裁庭来决定。裕景根据中国法申请终止合同的权利是否受到此前第一项和第二项裁决影响,或者受到香港法院关于协议不可能履行的认定的影响,这是一个必须由新仲裁庭决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原讼法庭认为,必须承认并接受新仲裁庭的管辖权,以决定既判力或禁止反悔问题。

  英国法下,Sabbagh v Khoury [2019] EWCA Civ 1219 一案明确了英国法院作出反仲裁禁令的权力。参见:采安仲裁|2019年英国法院仲裁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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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下一般的反仲裁禁令,可参见:采安仲裁|印度法院关于反仲裁禁令的裁判规则梳理。又如:2019年1月29日,德里高院驳回印度政府关于反仲裁禁令的申请,认为外国投资者是否属于适格投资者属于投资仲裁庭审理范围,法院不宜干预。参见:采安仲裁 印度法院关于反仲裁禁令的最新案例

  本案则厘清香港法下反仲裁禁令的审查标准与原则。本案中的反仲裁禁令有其不同特点,即是为了保障已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而且香港法院已经就该裁决执行作出了相关判决。这与为了争夺案件管辖权而发出反仲裁禁令有所不同。本案也同样体现了申请反仲裁禁令需要比较高的门槛和要求。

  戴萍博士 采安高级法律顾问。国际法学博士。专长于帮助客户处理国际和国内仲裁纠纷和诉讼纠纷,目前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营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