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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北京四中院关于重新仲裁的最新案例及裁判思路

发布时间:2023-12-16 04:43:30    阅读量: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重新仲裁制度,依照这一规定,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仲裁庭可以重新仲裁,从而导致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中止或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涉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大仲裁机构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其关于重新仲裁的司法实践值得关注。本期文章整理了过去一年(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以来北京四中院关于重新仲裁的最新案例,并尝试分析其裁判思路。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第二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第七条规定:”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情形的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在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应裁定终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或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仲裁的,应通知或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对仲裁庭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有异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知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对〔2003〕贸仲裁字第0398号案件重新仲裁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7号)指出:本案仲裁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尚未严重到必须以撤销裁决的方式来对当事人予以救济的程度,该程序瑕疵可以通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予以弥补。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7〕民四他字第25号)指出:鉴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已经表示可以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通知仲裁庭在一个月内重新仲裁。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一百零四条【重新仲裁的适用】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但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决定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上述纪要对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强调为可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情形,即针对仲裁中的瑕疵情形,通过重新仲裁的司法监督方式予以修正。

  二、北京四中院关于重新仲裁的最新案例(2022年9月——2023年6月,时间顺序从新到旧)

  案例一:鹤壁市宝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京蓝能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结果: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本案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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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五:上海高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山特维克可乐满切削刀具(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结果: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开始重新仲裁,本案恢复撤销程序。

  案例七:众品(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结果: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30日内重新仲裁。仲裁庭重新仲裁,终结撤销程序。

  结果:法院经与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核实相关案情,仲裁庭重新仲裁,终结撤销程序。

  结果: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重新仲裁,终结撤销程序。

  可以看出,北京四中院在重新仲裁的裁判思路基本上是遵循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特别是程序处理遵循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关于重新仲裁程序的适用,可以总结以下三点:一是重新仲裁是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一部分,以当事人启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为前提。重新仲裁必须在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程序中启动。在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不适用重新仲裁。二是重新仲裁并非仅适用于国内仲裁案件,同样也适用于涉外仲裁案件。重新仲裁的理由,必须符合应予撤销的情形。三、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后,仲裁庭可能进行重新仲裁,也可能拒绝进行重新仲裁。重新仲裁程序是否能够启动,最终取决于仲裁庭是否同意。法院决定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等待仲裁庭的决定。法院在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时,应当指定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期限。仲裁庭直接拒绝重新仲裁的,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重新仲裁的“仲裁庭”是指原仲裁庭,不存在组成新的仲裁庭的问题。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给仲裁庭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从而有利于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重新仲裁制度并非无视原裁决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结论,一切推倒重来。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因此,重新仲裁审理的范围应有一定的限制。仲裁庭应在多大的范围内重新仲裁,取决于法院认定的仲裁裁决所存在的瑕疵,仲裁庭应围绕法院认定的仲裁程序中的缺陷进行审理。

  戴萍博士 采安高级法律顾问。国际法学博士。专长于帮助客户处理国际和国内仲裁纠纷和诉讼纠纷,目前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营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