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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效力

发布时间:2023-12-13 16:51:01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在高效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对外开放、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进行分析,大家可增进对仲裁的了解。仲裁具有法定属性,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不受地域管辖与限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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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只有当事人订立了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才能受理并审理案件。仲裁不实行地域关系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可任意选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外省或外国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审理案件。

  诉讼管辖权的确立不以当事人是否愿意为必要条件,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法院。

  通常理解,争议发生后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任何前置性的安排或条款设置。但仲裁不同,当事人拟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诉讼当事人无权选择具体受理法院,更无权选择纠纷处理准据法、诉讼程序和审判组织及人员。

  诉讼中的裁判者,完全是由法院内部案件管理分配系统产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仲裁不同,除依照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少部分案件外,大多数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两名“边裁”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自由选定,而“首裁”也可以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推荐。通俗来说,在仲裁程序中,争议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权利来选择由谁来裁决自己所涉的争议。

  仲裁不实行地域和级别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在哪里仲裁都可以。仲裁的程序也很简单,当事人还可以自定程序,文书和各种手续很简便,维基体育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可以节约当事人很多精力、物力和财力。

  诉讼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无权自定程序,要严格按程序审理案件。

  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代理人,但仲裁程序中代理人数量具有较大弹性,有的仲裁委员会甚至允许委托5名乃至更多的代理人。

  仲裁机构与仲裁庭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仲裁员独立性更强,其人事、财政不受仲裁机构约束,仲裁独立进行,仲裁案件审理受干预少。

  诉讼体制表现为上级对下级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级审判组织及审判人员在人事、财政方面不独立。

  仲裁案件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仲裁员大多由各行业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仲裁结论一律不予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贸易活动和个人隐私都不会因为仲裁而泄露。

  诉讼程序以公开审理为普遍适用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特例,所有诉讼程序产生的生效裁判均可公开查询。但仲裁程序是严格保密的,庭审过程不对外公开,非代理人不可列席旁听,且生效裁决不会公开于网络媒体。

  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相对被动,当事人需要承担较多的举证义务,仲裁庭不轻易介入证据搜集及举证工作。仲裁程序则不同,可以直接向仲裁庭提供外文证据资料,对于域外证据的审查也不甚严格,只要仲裁庭能够形成内心确信,便会进行采纳。

  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如果因为己方客观原因导致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申请调查令等救济措施。诉讼程序中,所有证据资料必须是中文件,若原件为英文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有资质机构的对应翻译件。如果证据形成于境外,法院还要求经有权机构公证认证。

  仲裁的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一次费,一次性结案,无需多审级收费,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此外,仲裁的自愿性、维基体育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通常情况下,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经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启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只有当二审判决依法作出后,该判决方具有既判力,权利人可据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一方当事人在取得了二审生效判决后对该判决仍然不服,依法提起再审申请,甚至通过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来干扰生效判决的执行。与诉讼不同的是,仲裁在审级上非常“干脆利落”,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均没有所谓的“上级”委员会,一裁生效。除具备法定情形会导致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外,仲裁裁决可以迅速进入执行程序,而不受再审审查或检察院抗诉的干扰。

  仲裁程序则完全不同,仲裁庭的案件审理必须严格受限于缔结仲裁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即便是部分案件事实与案外人有关,仲裁庭也不可追加,当事人也无权申请追加。

  诉讼程序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者案件裁决结果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法院经常会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追加案外人作为在审案件的第三人,责其到庭发表意见。

  仲裁案件无论调解结案,还是裁决结案,其结论均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纽约公约》,我国仲裁案件在世界上160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接受和执行,便于当事人境外兑现权利。

  诉讼案件受国家主权限制,其结论在境外非经特别程序的司法协助,无法得到他国接受和执行。

  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其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保全措施实施不同。在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如果拟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可以直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起保全申请,由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但仲裁不同,一方当事人若拟在仲裁程序中保全对方财产,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由后者向人民法院转递保全申请,并由法院最终完成保全措施。

  很多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取消了公告送达,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限,提高办案和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