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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10个经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07 22:49:41    阅读量:

  10个经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案例1: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原告于200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本期问题: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案例2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原告:张天佑。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企业)做计划外临时工。200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证据的住院天数就达411天,加上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安排原告做临时工工作,仍给原告发放合同制工人工资至2006月,同年6月开始改发放临时工工资。2008月,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临时工关系。原告不服,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该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于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同时裁决由被告妥善解决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从2006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由被告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答辩称: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因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可依法予以完善。原告关于赔偿的主张依据的是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该文关于赔偿的规定指的是招用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厂与原告之间并非这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期问题:1、张天佑能否同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续订劳动合同?为什么?2、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是否需要从2006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为什么?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但本案既非因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也非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应该续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此种劳动争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所指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指职工)因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是劳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使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或称正常终止),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称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权裁判或判决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继续履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相应随之消灭。《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应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也就是说,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立即终止执行,终止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得视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还必须双方同意。维基体育本案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虽未及时与原告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已经终止,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关键在于该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期限届满,而不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了终止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原、被告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可能产生新的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原告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提出的所谓经济损失也是不存在的。应该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合同相关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如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时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按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本案原告属智力四级残疾人,从积极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的角度出 发,只要其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尽可能为其工作和生活 提供方便。但是,从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看,五年时间的 住院天数就达到411 天,是明显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的。因此,原、 被告之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也在情理之中。据此,石家庄天巧造纸厂 按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标准给付原告6 个月(按每年一个 月)的生活补助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3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1992 月28日,被告某电 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 借调期限至1995 年12 月31 日届满,借调期间,原告劳资档案及劳动 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被告依据原告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 准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1995 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 原工作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一继续在被告单位 工作。被告给原告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职 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调入被告单位的问题与 被告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1997 年10 月,原告原工 作单位破产,未对原告进行安置。1998 年12 日,被告下属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 管理仍由被告管理)成立。原告也随原工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 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 年12 月底。1999 年12 被告以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00 年元月10 日向原告下发了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 本期问题: 1、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 2、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借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险金及 相应的医疗保险?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 1、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解除 劳动关系的依据“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 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不成立; 2、可以要求支付1997年10 月后保险费用,分析如下:(1)阶段 1:1995 年12 月31 日至1997 年10 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原告关 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和被告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被告无需为原 告缴纳社保。(2)阶段2:1997 年10 月至2000 年元月10 日,此期间 因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之后与被告 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被告须按法律为原告缴纳社保,可以 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费用。 案例4 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司?夏先生2004 年12 月进入上海一家美资公司从事在华投资高级顾问 工作。进公司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的大老板协商工作待遇事宜,最 终公司高层确认他的年薪为40 万元人民币,并口头承诺与其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回国后,公司上海的总代表与夏先生签订了劳动合 同,合同中明确了进单位的时间、6 个月试用期及年薪待遇,但并未 写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夏先生工作了5 个多月后,公司突然 向他发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说公司与他签订的6 个月试用 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需要其继续服务。对于公司的做法 夏先生表示无法接受,随即便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但因对相关劳动法律了解不清,夏先生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 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的诉请。在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夏先生 诉至法院,并追加了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的诉请。 2005 年10 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夏先生要求恢复 劳动关系的诉请,但对追加的工资诉请则认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而未予支持。法院认为夏先生因判决产生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继 续主张权利。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劳资双方都没有上诉,在法院判决生效 的次日单位给夏先生发来了复岗通知书。 夏先生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期间的工资,但公司认为法院并未判令公司承担此项义务,故拒不支 付,并且表示暂时难以安排原岗位,要求夏先生等待安排。对于公司 这种态度,夏先生当即表示由于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不 安排工作已违*法,他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 资及经济补偿金。随即,夏先生又提起第二场劳动争议仲裁。 本期问题: 1、对公司难以安排夏先生恢复原岗位,让其等待安排的做法是否 违法?理由是什么?作为HR 的你,面对此状况会如何处理? 2、对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第一次诉讼期间的工资?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本案中第一次诉讼是涉及恢复劳动关系的争讼,但因当事人在劳动 仲裁时遗漏诉请导致第二场工资损失的争讼。虽然案件本身有些复杂, 但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夏先生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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