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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内部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2-03 11:43:17    阅读量:

  一、严格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查程序,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批准的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对诉至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认真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符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方式,不得违法滥用管辖权或无故放弃管辖权。对涉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当事人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拟裁定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先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同意后才可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手续必须合法;如用公告方式送达,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办理,并应当在《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对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在受案法院公告栏内同时刊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17日,法〔2000〕51号)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法〔1998〕40号)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寿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裁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 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

  为了保证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仲裁解决纠纷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国际仲裁裁决的效力,保证涉外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28日发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这个通知所建立的内部报告制度当时没有包括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3日又发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经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査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王彦君:《人民法院审查与协助执行涉外商事海事仲裁案件的法律与适用》,载万鄂湘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总第1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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