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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仲裁裁决案例下载_Word模板_18 - 爱问文库

发布时间:2024-01-12 18:30:15    阅读量:

  仲裁裁决案例仲裁判决案例篇一:仲裁判决书实例重庆仲裁委员会判决书206渝裁(房)字第432号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旷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4年11月9日签署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

  实例重庆仲裁委员会判决书206渝裁(房)字第432号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旷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4年11月9日签署的《重庆市商品房

  》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争辩。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合用简略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当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建议。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凭证进行了查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争辩,并作了最后陈述。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停,双方未能达成调停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第1页共17页一、仲裁恳求与争辩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原因和仲裁恳求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4年11月9日签署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

  》,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置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店,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置摊位/商店的《房子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能够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缴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4年12月23日向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20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查收手续。现在距交房之日已经超过了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由于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自已的产权有保障,才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可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排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担当违约金。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补偿。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恳求:1、判决排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4午11月9日签署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按合同约担当违约金;3、维基体育官方入口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2,000元。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争辩建议:申请人所述买卖商店的情况属实。204年11月9日双方签署购房合同,205年4月8日交托商店,申请人今后一直正常对外租借使用。廷迟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子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第2页共17页未能在交房后360天内办理产权证是受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被申请人对此毫无过失,并己积极执行了提交资料办理产权证的全部义务。当前,不可抗力因素已经消失,能够办理产权证,但申请人以其己经提起了要求退房的仲裁申请为由,拒不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被申请人至今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证书。此前,该楼盘被仲裁判决排除合同的案件,是因这部分案件波及的商店的面积低于4平方米,根据市地房局和市商委的文件,低于4平方米的商店不能办理产权证。而本案申请人购置的商店大于4平方米,待致使缓期的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是能够办理产权证的,所以此前的判决结果不应在本案中类推合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延迟无任何过失,不应担当责任,本案仲裁申请人的仲裁恳求应予驳回。二、举证与质证申请人为证明其仲裁恳求,举示了如下凭证:1、《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4年11月9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双方的权利义务;2、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三张:204年11月9日开具的NO:0004892号《重庆市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204年12月23日开具的NO:0009319号《重庆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财产专用发票》,205年4月7日开具的NO:0009384号《重庆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财产专用发票》,证明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3、《重庆阳光心殿交接书》、《重庆阳光心殿物业管理合约》,证明申请人已接房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了管理合约;4、重庆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壹张:204年12月23日开具的NO:0024482号收据,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壹拾贰元正。证明此款系被申请人委托重庆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地产税;5、重庆旷野律师事务所开具的NO:00826689号发票,证明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6、206渝裁(房)字第191号判决书,证明被申请人在售房中的违约行为已有仲裁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上述六份凭证真切性均无异议。可是,对第3份证据中的物业管理合约认为与本案无关系性,第6份凭证裁定的是小于4平方米的商第3页共17页铺,商店、摊位小于4平方米现在不能办理产权证,但大于4平方米的,现在能够办理产权证了。第6份凭证与本案无可比性。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争辩建议,举示了如下凭证: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对于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份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等的请示》(九龙坡府文[204]49号文件)、《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对于九龙坡区政府申请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分派套费的建议》(渝建文[204]205号文件),证明阳光心殿危改项目出现的特殊情况,央求市政府对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赐予减免;2、业主信访件《政府说话不算话》,证明业主提出高出原则的要求,致使被申请人不能按期;;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对于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和人防费的请示》(九龙坡府文[205]8号文件),证明第一份凭证的恳求未获得落实的情况下再次

  政府,恳求解决此事。说明被申请人一直在办理有关事情;4、《杨家坪房管所对于阳光心殿住宅面积土地出让金挂账办理的情况说明》,证明九龙坡区领土分局同意被申请人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2,267,265元挂账办理,先为该项目业主办理两证;5、房地产权属证书(105D房地证205字第00211号),证明被申请人是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5号36号商店的靳有权人;6、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子产权产籍监理所《情况说明》、重庆市九龙坡区领土资源管理分局《情况说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对于“阳光心殿”非住宅办理房地产权证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尽了义务,不应担当违约责任;7、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子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提交的重庆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系被申请人委托重庆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收的费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举示的上述凭证真切性无异议,但认为被申请人举示的第1、2份凭证不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无法办理两证,从该凭证形成的时间上看,是在双方签署购房合同以前,故被申请人的许诺拥有欺诈性;第3第4页共17页份凭证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第4份凭证领土局是否同意挂账无法确认;第5份凭证是否涵盖了申请人购置的商店无法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第6、7份凭证的证明效力没有发表建议。三、仲裁庭认证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凭证1、2、3、4、5、6的真切性无异议,仲裁庭对申请人举示的凭证1、2、3、4、5的真切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质据6的真切性予以确认。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凭证1、2、3、4、5、6、7真切性无异议,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所举示的凭证1、2、3、4、6的线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四、认定案件事实仲裁庭根据以上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4年1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一份,该合同约定:申请人购置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店,商店面积为8.4平方米,总价款225,772元。合同补充条款第七条规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置摊位/商店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能够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缴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签署后,申请人分别于204年11月9日和12月23日,205年4月7日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225,772元。20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委托重庆浪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了申请人11412元其他费用,并出据了收据一张。篇二:仲裁法案例案例剖析:张丽萍于某年年初购置了某房地产公司“茶园小区”三房二厅现货住宅一套,价钱35万元。张丽萍按约定缴纳了购房款后发现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办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售房手续,遂要求退房,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5页共17页房地产公司认为,未能如约办妥有关手续责任不在自己,因而拒绝张丽萍的要求。张丽萍于是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因合同执行发生的争议由本地仲裁机构仲裁”)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恳求仲裁。房地产公司接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认为张丽萍的恳求高出了原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遂拒绝出庭参与仲裁。问题:张丽萍的恳求是否属于仲裁仲裁范围?房地产公司应怎样表达自己的不同建议?答:、张的恳求属于因合同执行发生的争议:在张女士按约交托购房款后,房产公司未能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意即房产公司未能准时交托房子按约进行所有权转移,属于根本违约,因违约而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损失由违约方担当。因此属于仲裁范围。、房地产公司能够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另行磋商仲裁机构或进行诉讼。仲裁法中的一道案例剖析题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署了一份融资租借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入口一套化工生产设施,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此后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定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署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执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恳求判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恳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经过仲裁程序办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举措,仲裁委员会应当怎样办理?4.如果本案经过仲裁程序办理后,在对仲裁判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判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能够经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第6页共17页参照答案及分值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1分)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能够与海北公司一起成为被申请人。(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葛,应当双方自发,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执行期届满没有执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执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许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1分)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发达成了仲裁协议。(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2分)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许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许难以执行的,能够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补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到的损失。第7页共17页4.天南公司能够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从头申请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答案依据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建立的仲裁机构的判决,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凭证证明仲裁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查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判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许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许仲裁的程序违犯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凭证不足的;(五)合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判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能够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从头申请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判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判决后,当事人能够从头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署了一份长久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托货物。可是后出处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施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致使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概15万元。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可是均未能就损害补偿的具第8页共17页体数额达成一致建议,此后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葛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问题:1.如果在签署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可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葛达成的仲裁协议持续进行仲裁?;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判决后,食品厂对仲裁判决不服,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食品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判决所依据的凭证是假造的,在收到仲裁判决后,食品厂能够寻求何种救援?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可是没有公然进行。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厂补偿商场10万元的损失,可是食品厂没有自行执行该仲裁判决,商场应当向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凭证证明仲裁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凭证不足,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办理?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仍是进行诉讼?答案:1.此时能够恳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此时能够持续进行仲裁。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判决推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许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此程序正当。因为仲裁虽然需要开庭,可是往常情况下不公然进行。可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然进行,能够公然进行。应当向食品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许是食品厂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9页共17页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仲裁协议,则能够再次申请仲裁;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篇三: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很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剖析/律师评点/判决判决,特费时费劲进行编写办理,在沙龙转载供参照案例1—不服调配,可否解雇?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员工。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原告于2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年,因我父身边无儿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部下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亲母亲居住地的被告部下单位机电厂工作,202年3月又调至被告部下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布置工作。2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部下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儿女的,按照任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儿女到离休干部布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布置在父亲母亲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解雇。2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解雇证明书”,将我解雇。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除被告的解雇决定。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2年2月,由于原告不听从调换造成处分。2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原因,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此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许诺听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开导应听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儿女为原因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换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公司解雇违纪员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第10页共17页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建议后,作出了解雇原告的决定。恳求法院维护公司的自主权。本期问题:该公司可否解雇王桂,原因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专家点评本案所波及的解雇,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犯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员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公司解雇违纪员工,应合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公司解雇违纪员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公司解雇违纪员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解雇员工必须拥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解雇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听从正常调换的”违纪行为。二是解雇违纪员工,在办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旧无效”的环节。在切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解雇的,还应征求本公司工会的建议,待本公司工会签署建议后,向被解雇员工发给解雇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听从正常调换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办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解雇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解雇王桂。案例2—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原告:张天佑。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年3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公司)做计划外临时工。2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凭证的住院天数就达天,加上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实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安排原告做临时工工作,仍给原揭发放合同制工人薪资至20年5月,同年6月开始改发放临时工薪资。2021年月,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临时工关系。原告不服,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该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于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同时判决由被告妥善解决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原告不服仲裁判决,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并要第11页共17页求从20年1月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由被告补偿由于其单方排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争辩称:劳动合同期满而排除合同是合法的。因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可依法予以完善。原告对于补偿的主张依据的是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该文对于补偿的规定指的是招用后成心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厂与原告之间并非这种情况,因此不应担当经济补偿责任。本期问题:1、张天佑可否同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续订劳动合同?为什么?2、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是否需要从20年1月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补偿由于其单方排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为什么?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但本案既非因执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也非因开除、除名、解雇违纪员工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应当续订劳动合同而惹起的争议。此种劳动争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回复中所指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的终止往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指员工)因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是劳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排除劳动合同,而使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提早终止。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或称正常终止),因劳动合同的排除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提早终止(或称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排除必须切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条件,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权裁判或判决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持续执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相应随之消灭。《国营公司推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第12页共17页应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能够续订合同。”也就是说,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立刻终止执行,终止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得视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还必须双方同意。本案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虽未实时与原告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已经终止,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重点在于该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期限届满,而不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了终止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原、被告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可能产生新的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原告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提出的所谓经济损失也是不存在的。应当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实时与劳动合同有关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如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违犯法律规定实时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实时按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本案原告属智力四级残疾人,从积极为残疾人创建就业时机的角度出发,只需其能胜任本员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尽可能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可是,从原告在执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看,五年时间的住院天数就达到411天,是显然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也在情理之中。据此,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按原告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的薪资

  给付原告6个月(按每年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是切合法律规定的。案例3—借调员工后的烦忧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1992年8月28日,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磋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期间,原告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存在原单位,由被告依据原告单位提供的薪资、福利、劳保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动薪资及福利待遇。1995年末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原工作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一持续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给原告除档案薪资外,其余薪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员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调入被告单位的问题与被告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1997年10月,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原告进行布置。第13页共17页1998年12月1日,被告部下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公司,但对该公司员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被告管理)建立。原告也随原工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薪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年12月底。1999年12月,被告以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年元月10日向原告下发认识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本期问题:1、马某可否要求被告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原因是什么?2、马某可否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借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险金及相应的医疗保险?原因是什么?案例剖析:1、能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原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排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不建立;2、能够要求支付1997年10月后保险费用,剖析如下:(1)阶段1: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0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原告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和被告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被告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保。(2)阶段2:1997年10月至20年元月10日,此期间因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即排除,之后与被告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被告须按法律为原告缴纳社保,能够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费用。案例4—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司?夏先生204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美资公司从事在华投资高级顾问工作。进公司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的大老板磋商工作待遇事宜,最终公司高层确认他的年薪为40万元人民币,并口头许诺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归国后,公司上海的总代表与夏先生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进单位的时间、6个月试用期及年薪待遇,但并未写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夏先生工作了5个多月后,公司突然向他发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说公司与他签署的6个月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需要其持续服务。对于公司的做法夏先生表示无法接第14页共17页受,随即便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因对有关劳动法律认识不清,夏先生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排除劳动合同期间的薪资的诉请。在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夏先生诉至法院,并追加了要求单位支付违法排除劳动合同期间薪资的诉请。205年10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夏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但对追加的薪资诉请则认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而未予支持。法院认为夏先生因判决产生的权利能够经过法律程序持续主张权利。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劳资双方都没有上诉,在法院判决生效的第二天单位给夏先生发来了复岗通知书。夏先生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排除劳动合同期间的薪资,但公司认为法院并未判令公司担当此项义务,故拒不支付,并且表示暂时难以安排原岗位,要求夏先生等待安排。对于公司这种态度,夏先生立刻表示由于公司存在长久拖欠薪资的情况,并不安排工作已违犯劳动法,他要求单方排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薪资及经济补偿金。随即,夏先生又提起第二场劳动争议仲裁。本期问题:1、对公司难以安排夏先生恢还原岗位,让其等待安排的做法是否违法?原因是什么?作为HR的你,面对此状况会怎样办理?2、对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第一次诉讼期间的薪资?原因是什么?专家点评本案中第一次诉讼是波及恢复劳动关系的争讼,但因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时遗漏诉请致使第二场薪资损失的争讼。虽然案件本身有些复杂,但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夏先生签署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显然是违法排除的行为;反之,如果确认只是签署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能够视为合法终止。一、劳动合同的期限我国《劳动法》中列举了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达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执行和解除的时间是当事人预先确定下来并且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同。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其开端时间和终止时间。以达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第15页共17页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以劳动者达成一定任务来确定的劳动合同。对这种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排除时间不明确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是一种长久性的合同,但与原固定员工的“终身制”截然相反,只需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能够排除或终止条件的,劳资双方都能够排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签署这种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种注明“无固定期限”,本案中用人单位正是以合同未注明合同是“无固定期限”为由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法院认为,劳资双方虽然未明示“无固定期限”,但从约定年薪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非只想短期试用夏先生,因此推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单位排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二、争讼期限的薪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上海市公司薪资支付办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排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惹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除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薪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日时该劳动者在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本案是由用人单位的违法排除行为致使了夏先生的薪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担当全部的责任。案例5—HR怎样办理违纪员工?方庆于20年1月1日与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招收方庆为其公司员工,双方约定方庆每个月薪资120元,其中基本薪资600元,岗位薪资300元,服务薪资100元,安全薪资20元。合同期从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年3月10日11时许,方庆驾驶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抵达淮南江岸起点站,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邀请的稽察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至从车窗爬进车内,从方庆后座处收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尔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总额中缺13.5元。同日,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依据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对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排除劳动合同予以解雇”的规定对方庆作出大周扬子巴字[204]25号处分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充公赃款壹拾第16页共17页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排除劳动合同予以解雇。”方庆不服,于3月13日向公司申请复议,然未果。同年4月13日方庆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除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薪资。20年11月17日,该会作出判决,认定原告窃取票款的凭证不足,但对双方是否恢复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应补发薪资未作判决。原告不服此判决,遂于20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持续执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并补发薪资120元。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辩称:方庆在驾驶公车期间偷取票款,其行为不容否认,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对方庆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排除劳动合同后,方庆没有上班,不存在补发薪资,故应维持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对方庆的处分决定,驳回方庆的诉讼恳求。第1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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