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2 03:57:18 阅读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依据(2023)苏06执恢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公司目前正在办理保和堂(毫州)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登记完成后,保和堂(毫州)制药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司与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保和堂”)质押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有权就焦作保和堂持有的保和堂(亳州)制药有限公司49%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金1.483亿元及利息、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律师费4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终审裁定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苏06执恢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与焦作保和堂质押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8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终审裁定的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6日-11月1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保和堂(毫州)制药有限公司49%的股权进行第一次拍卖,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0P)通过公开竟价最终以最高价人民币200万元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且已将拍卖款全额汇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
一、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保和堂(毫州)制药有限公司49%的股权归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过户税费等按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当地政策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解除对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持有保和堂(毫州)制药有限公司49%股权的查封(轮候查封不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
四、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持有保和堂(毫州)制药有限公司49%的股权上原有担保物权因拍卖而消灭。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依据(2023)苏06执恢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公司目前正在办理保和堂(毫州)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登记完成后,保和堂(毫州)制药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6执恢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