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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仲裁周报 第10期(202411-17)

发布时间:2024-01-08 23:28:04    阅读量:

  自2023年11月起,大连国际仲裁院公众号开设【仲裁周报】栏目,分享每周行业动态、专家观点、案例等特色资讯。

  本周周报信息如下:行业动态有7条信息,包括各仲裁机构信息动态;案例分享有1条信息,涉及在撤裁程序中,关于股东是否受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约束,法院的处理意见;专家观点有2条信息,涉及最高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解释,以及国际商事争议中的禁止仲裁令制度。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新版仲裁规则、特别仲裁规则和程序指引启用公告

  经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第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4版仲裁规则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施行的还有《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航空仲裁规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数据仲裁规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线仲裁指引》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

  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布十大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案例一、维基体育厦门仲裁委裁决首获澳大利亚法院承认与执行。案例二、厦门仲裁委裁决首获意大利法院承认与执行。案例三、厦门仲裁委裁决首获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案例四、厦门仲裁委裁决首获加拿院承认与执行。案例五、厦门仲裁委裁决首获南非法院承认与执行。案例六、厦门仲裁委裁决首获台湾地区司法机构认可。案例七、印度矿区采矿权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案例八、中新合作造船纠纷仲裁案。案例九、进口贸易纠纷的第三地仲裁案。案例十、国际棉花交易结价损失纠纷仲裁案。

维基体育官方入口:仲裁周报第10期(202411-17)

  2023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9745件,共审结案件11816件(包括去年结转)。案件受案类型45个大类90个小类,新增案由类型9类,其中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出现;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哈尔滨区域外的共计747件,外地当事人涉及北京、上海、江苏等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4►青岛仲裁办举办《青岛仲裁事业发展规划(2023-2025年)和2035年愿景》政策说明会

  1月3日上午,维基体育青岛仲裁办举办《青岛仲裁事业发展规划(2023-2025年)和2035年愿景》(以下简称《规划和愿景》)政策说明会。会议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高校法学专家、律师、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企业代表等参加。会议由青岛仲裁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常江主持。青岛仲裁办有关处人员参加会议。会上,常江结合近期重点工作,对《规划和愿景》的起草背景和意义、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亮点工作等进行了详细解读。与会人员围绕如何高质量推动《规划和愿景》落地落实,结合仲裁宣传推行、仲裁案件办理、仲裁费标准、建设工程纠纷化解、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等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关企业代表表示,“本次政策说明会对搭建仲企沟通桥梁、促进仲企双向互动具有积极作用,为企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帮助和启发”。

  2024年1月5日,由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大学主办,黑龙江大学东北亚仲裁学院(法学院)、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承办,黑龙江义胜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首届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暨《仲裁法》修订研讨会在哈尔滨友谊宫顺利召开。大连国际仲裁院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是以仲裁为主题的高端研讨活动,旨在共同探讨国际仲裁法治人才的创新协同培养,助力中国国际仲裁品牌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2023年12月2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举行了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大厦交付仪式。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宋烈、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上海仲裁委员会党委书记张承斌、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管韬萍出席了交付仪式。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大厦建成后,将成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标志性载体、地标性建筑。

  1月3日至4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在深圳调研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并实地了解深圳国际仲裁院建设和发展有关情况。贺荣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和习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加快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上采取硬实措施。目前,司法部正在支持北京、上海、广东、海南等地深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

  1►股东虽是公司清算组成员,但并非公司的继受人或权利义务的受让人,不受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广州中院)

  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条款,被申请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诉求纠纷,不应该由仲裁审理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申请人作为股东并非《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亦非原裁决当中第一被申请人的公司继受人或权利义务受让人,也未作出同意接受该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故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1►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专家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2023年12月28日正式发布,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对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成功经验进行概括总结,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成果,将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和我国涉外民商事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教授肖永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左海聪三位专家分别就《解释》于人民法院报发表专业文章。

  本文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于秋磊,发布于《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策略(第212-222页)。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带来国际商事活动争议的增多,平行诉讼时有发生,由此衍生出了许多司法禁令,针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了禁止仲裁令制度。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关注相对较少,应对禁止仲裁令的制度捉襟见肘,立法和实践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借鉴国际成熟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禁止仲裁令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建立禁止仲裁令制度应当遵循尊重国际法原则,对法院签发禁止仲裁令的实质条件与法律程序作出规定,逐渐形成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其他法律部门相互配合,国际法与国内法有机协调的禁止仲裁令制度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大连国际仲裁院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及国内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选择仲裁的前提是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