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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3-12-28 09:24:09    阅读量: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本报告书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出具承诺函,保证其将及时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维基体育官方入口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该重组报告书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分为两期支付:《股权转让协议》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50%;标的资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50%。

  湖北路桥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的过渡期间内所产生的损益由交易双方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根据同致信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23)第020144号),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湖北路桥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北路桥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扣除永续债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61,653.94万元,评估增值102,333.24万元,增值率39.46%。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拟出售湖北路桥66%股权的交易作价为238,691.60万元,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已获得湖北联投备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为2023-043。

  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指标计算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下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财务指标的比例均超过50%,且营业收入和资产净额均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为现金出售,且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5、上市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事宜。

  综上,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2023年10月25日,上市公司与建投投资就转让湖北路桥66%股权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2023年12月25日,湖北路桥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就股东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维基体育官方入口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湖北路桥34%股权,建投投资持有湖北路桥66%的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款分为两期支付:《股权转让协议》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50%;标的资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50%。

  上市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建投投资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119,345.80万元。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的重组期间(自上市公司2023年6月29日披露《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至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日2023年12月25日止,后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1、2023年7月6日,标的公司股东作出决定,选举张德祥为董事,原董事常耀辉不再担任标的公司董事;

  2、2023年10月19日,标的公司股东作出决定,选举刘占兵为董事,原董事刘祖雄不再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标的公司董事长由刘祖雄变更为潘新平;

  3、2023年10月19日,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聘任刘占兵为总经理,原总经理潘新平不再担任标的公司总经理。

  4、2023年12月14日,标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选举余瑞华、张如宾为董事,原董事张舟、张德祥不再担任董事。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主要为《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协议各方均依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无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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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交易各方应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各项承诺,相关方应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及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1、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标的资产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然是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形;本次交易对价以现金形式支付,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事宜。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形;标的公司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形,该等变更未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约定或相关承诺的情形。

  8、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3、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已生效并正常履行,交易各方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或已披露承诺的情形;

  4、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一)《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办公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8栋(原A3栋)1层、4层、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