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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16 13:27:10    阅读量: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已形成规模。此次调研共有59个单位反馈问卷,其中42个单位已聘请法律顾问,17个单位尚未聘请法律顾问。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中,绝大多数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在已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单位中,23个单位聘请对象为律师事务所,19个单位聘请对象为个人,即律师、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士。经过多年努力,我县已逐步建立了一支年富力强、综合素质好、专业化程度高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形成了县、县两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架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县政府系统聘请法律顾问达243人,他们正在为保障中心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县历届政府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工作。早在2003年8月,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办公厅就专门印发了《县聘任县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调研发现,一些单位已出台了规范法律顾问活动的相关制度,如《县地方税务系统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专家咨询组管理暂行办法》、《未央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周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及《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法律顾问职责、组成、选聘、解聘、任期、工作程序、工作方式、经费保障、权利义务、日常管理等内容都作了规范,在我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效用。为进一步提升政府系统法律顾问工作水平,在全社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发挥示范效应,目前县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正报县政府审议中。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各有特色。已经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县级部门,都由部门法制处室专门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工作;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办公室或下属局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13个区县中有的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由法制办负责,有的区县由司法局牵头负责选聘人员,法制机构主导业务协调。运作模式各有特色,如曲江新区设立律师办公室,由法律顾问单位指派律师参照管委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确保法律服务及时、全面;国际港务区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设置法律服务团办公室,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与港务区工作人员一致;莲湖区目前建立了三个法律顾问团,分别为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区重点项目法律顾问团、区案件法律顾问团,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灞桥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聘请了30名律师组成政府及执法部门顾问团,为全区重点项目、平安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还印发了《灞桥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有效整合资源,科学搭建平台,积极探索“358”工作模式,积极推进规范化、网络化、便捷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不断拓展、职能有效发挥。调研结果显示,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深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由原先单一的承办案件,逐步拓展到机关工作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列席政府(机关)办公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重大决策的可行性论证;为重大行政复议、涉诉涉访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或活动;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和行政执法实务培训等。多年来,政府法律顾问通过参与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及行政法制监督活动,在经济发展、城县建设、改善民生及对外交往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法律“智囊团”作用,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不仅保障了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还增强了行政措施的可操作性,防范了行政风险,节约了行政成本。提升了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不平衡。我县于2003年出台了《县聘任县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的不断拓展,其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从调研结果看,全县部分单位制定有法律顾问管理相关制度,还有的尚未建立此项制度。究其主观原因,一是县级层面缺乏可以作为范本、适应当前实际的制度规范;二是一些单位领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防范和化解经济社会矛盾的意识不强,习惯于“事后补救”,往往等到矛盾或者问题产生后才要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和法律顾问介入。此外,个别单位虽然聘用了法律顾问,但法律顾问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政府法律顾问协调管理机构不尽统一。仅以区县为例,我县13个区县中,有6个区(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由区(县)法制机构负责,其余7个区(县)中4个由司法局与法制机构共同选聘,3个由司法局负责选聘,但法律顾问业务均由法制机构主导。后者与《陕西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2014年6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政府法制办“三定”方案明确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推进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相悖,也与县政府法制办多年来实际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做法不对应。这不利于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不利于法律顾问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政府法律顾问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是兼具法律素养的综合性业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但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准和较强的执业能力,还要有社会及行政工作经验。从政府系统法律顾问队伍看,有些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虽然具备基本法律理论知识,但业务仅限于就案论案,与该单位全局工作结合不紧密,提出法律意见的实效性不强。一些法律顾问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知识结构及综合素质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存在差距,特别是体现部门职能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四)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需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即以追求社会和谐和公共利益为目标,也不以盈利为目的。这不同于服务个人、企业或其他对象。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专家学者及长期从事法律实务的其他人士。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很多时候难以确定量化标准,法制机构对他们进行工作评价时也很难量化排序。这些因素造成了政府系统法律顾问工作评价标准模糊,考核机制尚未形成。

  (五)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支付标准亟待规范。调研显示,我县给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标准差异较大,支付形式也不尽一致。还有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仅仅参与案件办理,由于案件的多少难以确定,导致经费时多时少,财务上无支出科目,也未列入专项财政预算,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结合我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际,率先出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为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供范例。要认真总结我县政府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实践,学习借鉴兄弟省县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配套制度规范,特别是确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标准,发挥考核机制的引领作用,提高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水平。要细化完善政府系统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将法律顾问参与重大事项的提供法律意见书列入考核范围,增强考核评价专业度、准确度及可操作性。要遵守律师法规定,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中还要有保密条款的约定。实行法律顾问任期制,通过制度化、规范化途径,提升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二)明确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推进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协调管理政府法律顾问与法制机构的职能相吻合。2012年11月重新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中再次明确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省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工作。2014年省政府法制办“三定”方案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推进全省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县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县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也要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区县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按照这些要求理顺职责,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运转的组织网络,推进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即企业配备的,专门服务于企业的从事法律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关于企业专门设立的法律顾问部门或者是配备的专职或兼职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人员的一整套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主要有:为企业草拟各种规章制度、条例等各类法律文书并进行审核确认,使其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从而使企业的内部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在企业制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各类项目讨论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及项目可行性与否的论证,保证企业的各项决策活动可以依法运行,从而使企业规避各类风险;为预防企业与相关合作商发生合同纠纷,替企业草拟各类合同,对合同进行相关审查,并为企业代签各类合同,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而完善,避免各类合同漏洞的出现;为企业各类经济纠纷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处理,参与企业的各类纠纷处理及调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免受损害。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主要有:提供法律咨询,在企业起草各类规章制度时,参与其中,给予有关法律方面的各类参考,并审核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法律顾问要对企业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查,重大合同的起草与谈判法律顾问都要参与其中,给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为企业的经营提供全面的法律参考,对各类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委托代办;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在招投标、资产转移、合并分立、投资、租赁等重要经济活动中,法律顾问要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法律事务;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等。由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制度的概念研究,任务及服务内容可见其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一)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防范法律风险。我国的社会经济随改革开放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导地位,市场多元化的客观环境,利润越多越好的主观意识,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必然要追求最大的利益,如果利益追求与所存在的环境间得不到平衡,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害,就要求企业在事前进行风险预估,在事中进行风险管理,事后进行风险处理,这些需要企业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部门或聘用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使企业及时有效的防范各类法律风险。

  (二)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环。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样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存在,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更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献计献策,付出努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规范企业管理,使企业可以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企业做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规范化的运作,有序的市场竞争,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促进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当前,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情况。如,整体发展不协调,主要发展律师诉讼服务业而忽视了其他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弥补了法律服务行业在除律师诉讼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空缺,使法律服务行业的服务多元化。另外,法律服务行业收费较高、市场不稳定,服务对象也不稳定,中小企业不愿接受法律服务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原则可以使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和服务对象趋于稳定,并有利于法律服务行业收费的合理化。由此可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可以促进我国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发展。

  (一)依法治企的理念淡漠阻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依法治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然而,由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虽然近些年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并大力推进法治化的建设,但是由于时间短,各项法律法规还有待建全,并且法律的普及度在我国也不是很高,因此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不强,社会对依法治企业关注不够,相关政府部门认为依法治企业是企业内部的事情,缺少对企业依法治企业的监督管理,以上原因最终导致企业的法治化程度低,很多企业为了追逐利益,企业的领导者一心只为企业获利着想而对法律事务则没有充分的认识与重视,只有在企业出现危机时,才想到法律服务。社会及企业对依法治企的淡漠导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难以发展。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国家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设置总法律顾问,是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等于大型国有企业在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规避经营风险的保险中又上了一道保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对此,为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人员是总法律顾问,目前多数企业可能还要副总经理或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段时间,但在兼任期间,企业一定要认真培养合格人选。在挑选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时,应当防止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兼任者仍然按原先的分工做工作,基本不行使总法律顾问职责;一种是企业为了平衡关系,因人设岗,把没有履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能力或者没这方面潜力的中层干部挑选到这个岗位上来。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就会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就会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形无实。

  企业不仅要认真选配企业总法律顾问,而且要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一切与法律有关的重大事项,都应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要通过企业总法律顾问,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不同层次全面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涉及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可分割。这个体系主要由总法律顾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专业的法律事务人员构成。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首先要打造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体系,健全企业法务工作网络。集团公司本部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下属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发展需要分别设立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室、法务联络员等,形成上下联动、层层把关的内部法律监控机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构件之一,企业大量的具体的法律事务要由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来承办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左膀右臂、参谋助手,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就无法有效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从而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如美国建国仅200年,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有120多年的历史。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5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主要在两个方面: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从法律事务的功能上讲,即包括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法律风险救济。具体讲,企业法律顾问的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公司的内部规章制

  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维基体育官方入口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首先从身份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职工,而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是劳动合同关系,外聘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委托合同关系;从工作性质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管理人员,而律师是社会上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知识层面上看: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知识上侧重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内容,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业务不同在法律知识上各有侧重;从工作原则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参与,以事前防范为主;而律师是专题性和临时性的根据企业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事后处理为主。二者的比较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企业法律顾问熟悉内部制度,掌握事情的全面,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利益。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过渡到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只能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另外,企业生产经营不可避免会遇到一系列的风险,企业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其中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的直接表现是企业法律纠纷的大量发生。从发生法律纠纷的企业内部看:一是责任不清,决策草率;二是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缺乏制度保障。这些法律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暴露了企业经营决策中法律审核把关不严,企业经营者忽视法律顾问机构和人员作用的问题,有的企业虽有内部法律顾问,但在重大决策和工商谈判、签订重要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缺乏严格而明确的法律审核工作程序。一个企业要创造 100 万元的利润,可能需要几十人,占用大量生产设备和流动资金,用一年的时间苦心经营,完成 1000 万元的销售收入,才能实现。而要避免 100 万元的法律风险损失,可能只需几名企业法律顾问,花上几天时间,认线页)仔细查找合同漏洞和瑕疵,就可避免。所以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一项十分合算的工作。以福建某企业为例,1998年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把合同关,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企业法律风险得到防范,没有发生一例因合同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案例,2002年以来当年的货款回收率为百分之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需要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企业,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因此,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关重要。

  高校是一个内部结构复杂、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威并存,多方利益主体并重的事业单位。当前正值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高等教育的“去精英化”趋势以及高校对外事务的日益增长,使得高校事务从过往的“象牙塔”模式逐步进入社会公共视角,但与之伴随的是一系列复杂多元的法律纠纷。高校涉法事务的产生往往意味着高校在形象、经济利益、招生等方面存在诸多风险。

  长期以来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立足于处理高校的法律风险,而涉法事务自身产生的次生风险涵盖了声誉、经济利益等多个方面,一旦没能及时处理完善,经社会加工放大,将对高校本身产生长期且灾难性的影响。当前,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职能主要在于解决涉法事务,至于期间污名化风险等次生危害大多由校内党委会决定处置。这种做法保留了高校现有决策层的应急决策权力,但亦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决策层法律专业能力缺失,缺乏完整有序的处理机制,容易出现法律顾问制度与决策层互相干扰的情形等。

  “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SARF)”认为,风险的社会放大包含两个机制:关于风险或风险事件的信息传递(信息机制),以及社会的反应机制。社会的反应机制很大程度上由信息机制决定。可以说,抑制社会对风险事件本身的过度负面反应,处理好每一环节,减少信号价值,是一个重要的思路。所以,将社会风险放大理论与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相结合来看,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立足于解决高校涉法事件,并要对学校的正常运营做出法律上的保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不能只对涉法事件本身做出反应,也应在事件传播的过程中予以专业化的处理。一来可以抑制事后次生危害,减少学校损失;二来传播环节决定了社会舆论的风向,把握好社会风向,对于涉法事件得到良性解决有所帮助。也就是说,有必要充分发挥高校法律顾问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以及事后风险救济与控制处理上的应有效能,来应付当前我国高校面临的法律困境。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其所面对法律纠纷复杂多元且极具代表性,由于与之配套的法律顾问制度设计及实施仍停滞在对传统法律纠纷的救济(即事后的纠纷解决)上,未能在风险的源头和传播过程中及时予以抑制,由此给广东高校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研究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对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战略与借鉴意义。

  基于此,本文以广东省为切入点,采取案例分析、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形式,借助案例实证研究和数据实证研究方法,重点探讨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相应给出解决方案。

  本文统计并整理了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大学、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12所高校在2014至2016年的60个案件①并进行了分析总结。

  第一,从纠纷类型来看,以合同纠纷(占28.3%)、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占18.3%)、劳动争议纠纷(占23.3%)居多,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等新型法律纠纷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第二,从涉案数量来看,高校讼累状况较为严重,2014至2016年3年间12个高校便涉案60起,平均每个高校涉案5起且有逐年涉案数量递增的趋势。

  第三,从高校参与案件的诉讼情况来看,高校胜诉率仅41.67%,而败诉率达到58.33%。总体观之,败诉案件居多,且高校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案件占绝大部分,在诉讼案件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并由此招致较多经济损失。

  下文从占据涉案纠纷较大比例的合同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各挑出一个典型案例予以分析。

  2006年10月30日,宇斯公司和华南师范大学签订《合同书》并约定宇斯公司向华南师范大学提供门禁安防系统工程(硬件设备及安装部分和软件系统开发部分)采购项目的供货及相关服务合同,如华南师范大学不能按合同约定协助履约和支付货款,则宇斯公司有权延期交货并要求华南师范大学赔偿违约金。其后,宇斯公司多次要求华师音乐学院提供系统软件二次开发的需求内容,但华师至今未能提供,致使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一直无法签署,华南师范大学已构成违约。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软件系统开发的细则双方另行合同约定”,结合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软件系统开发合同和相关事实,由于华南师范大学怠于履行与宇斯公司签订软件系统开发合同而致使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能达成,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令华南师范大学应按合同约定向宇斯公司支付余款和迟延付款违约金。

  广东金融学院在校园网络上提供《赵氏孤儿》等影视资源的下载链接,被多家媒体公司因侵权等理由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初,广东金融学院提供视频资源是为了教学目的,其范围也仅局限于校园网内,但是广东金融学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网站内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链接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其行为显然已构成对媒体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广东金融学院提交的《校园ftp站免责声明》、ftp站点首页下载公告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仅限于提供给需要学习或研究该电影的师生使用,而实际上是任何可以连接上该校内ftp站的人员包括不以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为目的而使用该电影的人员,均可下载该电影,故其提供该电影的下载服务并不构成合理使用。基于此,法院最后判决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对上述两个案件分析后,笔者发现其中存在很多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1)如果在事前决策阶段就能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并做好法律预防措施,就可以有效避免诸如违约、侵权等法律纠纷的发生。

维基体育官方入口:法律顾问制度

  (2)这两个案件充分暴露出当前高校在日常活动中对于法律风险的规避意识不足。无论是华南师范大学在履行合同中对于条款性质的认定与审核,维基体育官方入口还是广东金融学院学校在提供ftp链接前是否取得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审核,都未见到高校法律顾问在其间所发挥的作用,足见法律顾问的事前参与度较低。

  (3)高校普遍对于法律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就上述两个案件来看,虽然最后的赔偿数额不算太高,但是基于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高校的特殊社会地位使得其在各种法律问题中遭到污名化,由此导致学校声誉遭到严重打击;打官司对于学院各项资源的消耗以及时间机会成本等种种隐性的负面影响无论在决策前还是在事中事后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提高高校的法律意识水平成为高校法律顾问不可或缺的一项责任。

  在2016年3月至8月期间,笔者先后到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实地访谈,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数据并进行了归纳总结。

  历时为期五个多月的实地访谈与考察工作,综合各大高校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笔者从特点、存在问题、建议对策三方面出发,对实地访谈调查研究的分析结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基于对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更专业化、更深层次研究的考虑,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广东地区具有20年以上丰富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具有20年以上丰富教学经验的法学院教师,平均年龄45周岁,合计45人。

  法律人士作为以法律为职业的群体,由于其对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敏锐性和专业性,所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能?^为全面客观地为广东高校甚或是全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参照,因此我们的问卷设置主要是以询问意见与建议为主。

  (1)针对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93.33%的受访者认为是“高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84.44%的受访者认为是“相关制度规范不明确,可行性不高”;73.33%的受访者认为是“缺乏相应的法律顾问工作监督制度,忽视了教职工和学生对法律事务的意见和监督作用”。由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受访者认为高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相关制度规范不完善、缺少相应监督机制为目前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阻碍。

  (2)针对上述问题,受访者给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是在法律顾问的职能上,有九成受访者认为法律顾问的职能体现在事前审查和风险性评估学校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和学校参与诉讼以及为高校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另有91.11%的受访者认为高校法律顾问应有对高校重大事项的事前审查权,97.78%的受访者支持设置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受访者认为高校法律顾问应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法律救济上发挥应有作用,并且由于高校法律事务纠纷具有专业性,由专业人士来解决问题,能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是在法律顾问聘用方式和待遇标准上,有57.78%的受访者认为应采用校外法律人士与校内具备法学知识的教师混合聘用制,有77.78%的受访者认为应采用支付固定底薪并结合委托事项情况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报酬的方式。受访者所给理由是:在聘用方式上采取校外法律人士与校内教师混合聘用既能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指导,又能考虑到学校的实情,最大限度利用了人才资源,同时又减少了权力的干扰;在待遇标准上采取固定报酬作为基本保障能给予顾问责任感,协商方式能鼓励顾问积极参与工作。由此可知,大部分受访者着眼点在于提高高校法律顾问工作效率。

  再次是在高校法律顾问应对谁负责、受谁监督问题上,有51.11%受访者选择了校党委会;有48.89%选择了校教职工大会;有37.78%选择了校长办公室。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校党委会、教职工大会代表了最大限度的民主决策,体现了人民民主,该调查结果也与前述实地访谈结果相契合。

  (3)针对如何改进和推动我国高校法律顾问的制度建设,有91.11%的受访者认为应“加快推进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在教育领域的立法层次”;有88.89%认为应“制定相关学校规章制度,细化现有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有68.89%的认为应“借鉴企业和外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调查结果可知,加快推进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及借鉴相关制度经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均是推动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力措施。

  企业法律顾问以它的职责、地位,在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方面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1.保证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决定企业的胜败兴衰,因而,必须经过法律论证。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可以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可以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使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确保企业决策在法律层面不仅可行,而且最佳,有利于决策目标的最终实现,可以从源头上保护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获利,避免产生纠纷。

  2.打好合同管理基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合同,这些合同的形式、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严谨等都直接关系到企业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能否得到实现。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管理可以起到这些作用:

  3.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主要有:一是生产经营方式,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经营方针、长远计划、承包和租赁经营方案、投资计划、经营范围变更等。二是企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等。三是企业的组织结构,包括设立、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等。四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包括制定、修改章程,制定、修改或废止重要的规章制度。

  除此之外,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重组、在处理企业破产事务中也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笔者从自己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角色立场优势。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人、自己人,厉害关系决定了责任心,压力和动力自然为律师所不能比,因而办理法律事务的热情、投入程度,自然也就非律师所比。另外,律师往往还兼任其他企业的法律顾问,有时候难免角色扮演难以充分,也有角色冲突的潜在危险,如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守程度。(而有的法律事务的有效解决,又必须依赖于律师对企业特定秘密的知晓,这就产生了矛盾)

  2.素质及知识结构优势。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称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懂企业管理,事实上,处于企业内部的履职和行为方式,客观上也让他获得了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而大多数企业法律事务,也往往与企业管理密不可分,如果对企业管理不精通,势必影响办事效果。另一个方面,单就法学及其分支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侧重点在企业的组织、行为和纠纷处理,是以企业为中心的,要特别强调。以纠纷为中心的法律事务,即以诉讼为典型代表的纠纷事务处理,则显然不是企业的重点。与此相对应,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学知识结构,自然要以企业为中心;而天生以纠纷处理甚至诉讼为核心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此是有欠缺的,主观上轻视或忽略,因而投入学习不够,客观上也难将有限精力向此充分投入。

  3.行为方式优势。作为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基本上是在企业经营管理现场办公,沉浸企业管理其中,因而可以充分掌握企业情况,包括突发事件,最重要的是,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在现场,绝大多数的突发事件都不可能发生,已经被防患于未然了。而律师主要在律师事务所、法庭和证据来源地办公,难得有时间到企业现场。

  总之,作为企业内部员工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比起社会律师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更能保障和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更能避免企业风险和纠纷,更能符合企业管理的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原则,在促进企业依法治企过程中具有社会律师不可替代的优势。

  1.主管部门不明确。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3.行业组织缺乏规范。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

  1.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从法律上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如果说,社会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旨在解决企业的特殊问题,那么,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解决企业的日常经营法律问题;社会律师将国有企业作为自己的顾问单位,而法律顾问则是企业的内部机构;社会律师接受委托,为企业提供受委托的法律事项,而法律顾问则依照规定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社会律师不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法律顾问则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责任;社会律师不可能跟踪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法律顾问则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负责。从这些意义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相比,其素质要求不但不能降低,相反地,还应该更高。法律顾问不但要有律师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社会律师并不能替代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在一些西方国家,企业的常设法律顾问和企业聘请的律师一道,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2.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归入制度化行列。规避法律风险不只是节约企业成本,更是节约社会成本的一条捷径。但是,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并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企业内部的决策问题,而是要把它归入制度化的行列。应当要求大型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引导和鼓励“三资”企业,民营中小企业自主建立该制度,从而也带动了市场上的资源合理流动,规范市场行为。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有先后,但是如果有了一个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将这一行为规范化,不但使设立了法律顾问的企业在运作的时候有法可依,对于那些即将设立的企业还可以起到法律的引导作用。同时也回避了法律盲区。各类企业在应对纷纭复杂的法律风险时必须由放“马后炮”,走向打“提前”。临阵磨枪或“事后诸葛”,往往是无法回避法律风险的。真正回避法律风险或者是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企业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制度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能使企业的经营风险时时在法律顾问的监控之下,才能真正使法律顾问立足本职,忠心为企业服务,才能提前介入诉讼,最大限度地回避企业经营竞争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救生员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就成了当务之急。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余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将以上规定作为参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于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将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只有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能确保企业在依法治企的道路上可持续健康发展。

  [1]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修订版

  报业集团大多从外面聘请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在内部设置了法律事务室等专门机构,并由法律事务室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开展法务工作。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员工。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虽然有专职人员,但其职能大多是协调性的:他们自身不承担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责任,其中的大多数人也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他们不承担法律事务“把关人”职责。承担“把关人”职责的,是外聘法律顾问。

  该制度安排下,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对具体法律事务都不承担“把关人”职责,当然更谈不上在报业集团决策过程中就集团经营管理的决策合法性向报业集团领导负责了。因此,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只是一个“二传手”性质的事务性部门。

  这种“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模式,目前广泛存在于我国报业集团中。虽然这也是有效的法律保障模式中的一种,在实际工作中也能正常运转,但它与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本质区别。

  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5月3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部门规章。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义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该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其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划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最新部门规章是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内容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类似。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

  从上可看出,企业法律顾问有两大核心要件:一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二是由企业聘任,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陆栋生、陈露洁在《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一文中,对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区别进行了专门论述: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企业内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知识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

  4.从隶属关系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广义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狭义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随后,各省级地方国资委陆续相关管理办法。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虽然是针对企业设立的一套法律制度,但并非不适用于报业集团。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曾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二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报业集团正在大规模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后成立的媒体企业,无疑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随着报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理应成为报业集团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国外大型跨国公司老总在跟人谈判时,经常带着两个人:一个是打算盘的,另一个是抠条文的。”国务院国资委一位副主任曾这样形象描述,这个“抠条文”的,就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国外叫首席法律官)。随着报业集团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领域的拓展,报业集团法律事务工作量日益增多。但现行的“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保障模式,很难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

  首先,决策过程中内部法律“把关人”缺位,使决策者面临决策合法性风险。报业集团通过借助外聘法律顾问这一“外脑”,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但笔者认为,它有两大缺陷:一是外聘法律顾问只负责提供法律意见。是否采纳,得由集团决策者自己决定。二是外聘法律顾问基本不参与集团的决策过程,而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又没有被赋予“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责任,容易造成决策过程中“决策合法性”保证责任缺失。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不能替决策者分担决策合法性责任,致使其暴露在决策合法性风险敞口下。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决策者封上了这一风险敞口。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自身承担着两大责任:一是自己出具法律意见(不是依靠外聘法律顾问)。二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并承担“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职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规定了十项职责,其中主要有: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等。

  其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两项核心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从上可看出,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报业集团决策者只需要对决策的合理性、经济性等实体内容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则由“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总法律顾问来“保证”。也就是说,总法律顾问为报业集团决策者分担了“决策合法性”的责任。

  其次,现行法律保障模式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现代企业制度讲究的是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在风险防范上强调事先防范,而不是以“事后灭火”为主。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这与外聘法律顾问的“有事”、“有偿”服务原则有本质区别。

  作为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显然比外聘法律顾问有更便利的条件和更充足的动机,去督促和落实企业内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缺失给企业带来隐患。

  不仅如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诉讼法律事务毕竟只占一小部分,企业日常面临的是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对企业内部情况了解有限。此外,他们虽然是法律专家,但不一定是经营管理专家。因此,他们无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无法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二传手”模式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由于职能缺失,对促进企业内部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作用有限。目前,一些报业集团的诸如工商登记、商标管理等,存在较大随意性,没有纳入内部法律管理范围,就是报业集团内部法律管理规范缺失的明证。

  再次,法律事务把关权外置他人,潜藏利益风险。现行模式下,法律把关权在外聘法律顾问手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由企业法律顾问承担提供法律意见并对其合法性负责,法律把关权在企业法律顾问掌控中。

  律师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同一件法律事务,由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其价值取向显然和企业法律顾问是不一样的。外聘法律顾问争取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情合理的。但对报业集团来说,却不一定划算。

  法律事务把关权在外人手中,还有可能被或明或暗地拿来作为要价的手段。在保障模式不变的情况下,报业集团不能经常更换外聘法律顾问。关键时候,这一点对企业的掣肘作用可能非常突出。笔者认为这也许是国有企业要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原因之一。

  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到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置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立,或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什设立,如1990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1997年到2002年。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从而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第三,深入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02年7月至今。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已有70家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天津、山东、湖北、吉林、安徽、宁夏自治区等地还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制定了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方性规定:2003年1月,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了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二者的相同之处:1、二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国家对其都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2、二者都是实施注册登记,严格管理的专业人员;3、二者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同的职责。

  二者的差异之处:1、两者性质不同。律师属社会法律工作者,是社会自由职业者,其为企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外部的专业,属有偿。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中只能在为企业负责人负责的前提下才有一定的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其无社会独立性;2、二者执业条件不同,知识结构存在差异。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执业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两个考试是互不认可的。在考试内容上,司法考试全部是法律知识的考试,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除了法律知识外,企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约占考试内容的30%。在实践中企业法律顾问大都具有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也有一部分具有律师资格,知识面较律师广。其他专业知识背景是企业法律顾问做企业法律事务更得心应手,具有考虑周全,能利用专业优势做法律事务的特点,弥补了法律知识相对不足的缺陷。这种知识结构的差异却显示出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企业法律事务中的优势;3、二者承办企业法律事务的依据不同。律师承办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是企业的委托合同。而企业法律顾问属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职责就是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承办企业法律事务是其履行职责的必然。这将导致二者在考虑问题时的出发点不同,前者更追求一事的圆满,后者则要考虑更多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

  鉴于社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异同以及因此引出的深入问题,我建议应该参照国际上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具体建议如下:

  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代替律师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但企业法律顾问的有些功能外聘律师不可代替。为保证这一界位可行,可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予以改革,确立只有通过司法或律师资格考试后,才有资格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规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者不得应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审核合同、处理纠纷、建章立制,这些传统法律顾问业务固然应该加强,但是随着企业生存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深刻变革,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具备创新意识,尤其是要树立现代企业观念、世贸规则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必须迎接的挑战包括: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参加企业投资、招投标、合同谈判,预防企业经营失误风险;参与规划企业发展战略,为企业日常决策当好参谋助手:配合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了解相关国家法律政策,参与国际贸易争端等。

  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迅速提升素质,重新定位角色。由单纯解决事务纠纷向介入决策、以事先防范为主转变;由法律专业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由被动向主动出击转变。

  一些企业的老总们会想,我既然要请一个内部法律顾问,就是为了不请外部律师,省钱。这种想法是有偏差的。因为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比省钱要多得多。它能够把整个公司的法律体系系统化,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外部律师的工作质量,然后跟外部律师联手,达到更好的效果。如果一家企业里面的法律顾问日常监控做得非常好,建立了一个市场机制的法律制度,一些前期工作做得非常扎实,对于后面不管是诉讼也好,或是在国外进行反倾销听证也好,都奠定了非常成功的基础。

  内部律师的优势在与对公司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外部律师只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负责,内部律师则是对公司事务全面提供法律意见,有主动提供法律意见的责任。

  外部律师对企业的意义在于,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外部律师和内部律师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社会管理创新,着眼于满足广大群众基本法律服务均等化、一体化,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构建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导,司法所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以法律服务队伍为实施主体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法治化管理新渠道。

  要把服务三农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落实惠农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在村庄整治、农房改造、土地流转等政府主导项目中,建立法律顾问强制介入制度,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项目的法律论证、合同审查等服务,实现关口前置,降低法律风险。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评估机制、重大决策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等领域,建立法律顾问参与调解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政府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风险。

  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推进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法律顾问围绕全区企业涉外商贸、上市融资、项目投资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服务活动,逐步形成专业化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为开发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高端法律服务事项搭建平台。

  在开发区中小学中继续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贴近学生实际的法律知识讲座、法制报告、模拟法庭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民主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法律顾问要参与学校矛盾纠纷排查,积极协助学校依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开发区司法所、教委和学校要设立校园安全法律咨询热线,及时解答法律事务等相关问题,防止校园矛盾激化,将纷争化解在萌芽状态。

  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实行法律顾问担任顾问单位调解组织成员或人民调解员制度。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组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校园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完善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制度和机制,发挥专业优势,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等手段,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化解矛盾。顾问单位发生较大矛盾纠纷,必须通知法律顾问参与调处,并在其指导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法律顾问引导当事人走诉讼渠道解决。

  建立完善法律服务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应用制度。法律顾问要利用受理案件、解答咨询、调解纠纷的职业优势,注重收集整理可能引发或大规模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上报,确保不稳定因素发现及时、情报准确、分析到位、研判得当、应用合理,为各级掌控社会矛盾动态提供有益参考。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优势,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律顾问对顾问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状况进行评估,撰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估报告,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提供依据。

  实行开发区投资过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法律顾问跟踪服务制度。对项目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咨询、论证,提供项目可行性法律意见和建议,方可开工建设,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对重大项目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服务功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建立由开发区为主导,法律顾问参与的重大项目建设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抓住关键环节,调解息诉,化解行政争议,正确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发生。

  健全完善律师参与接待、重大案件评查、案件听证等工作制度,促进法律顾问参与工作的规范化。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置相关报告备案制度,努力为党工委、管委会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法律顾问主动介入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推动社会矛盾及时、有序化解。

  党工委、管委会为法律服务机构在办公场所建设用地、规费征收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按税收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酌情给予优惠。建立健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开发区财税分局建立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制度,采用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政府、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法律顾问以及参与、调解、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给予必要的补贴。

  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为加强本次活动的领导,成立由城东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工作。

  开发区领导小组将重点对本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督促整改。对活动开展不认真、不扎实、走过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活动开展情况将列入年度全区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分别对各相关部门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落实奖惩政策。

  二、主动加强与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专业分工,确定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对应服务市长及各位副市长,切实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在处理突发性、经常性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课题,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调研论证,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三、对于各类涉法、涉诉事务,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的,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全程参与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市领导接访活动,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涉及市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

  五、要积极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作用。适时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复杂、敏感内容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并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六、对于招商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对应服务市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咨询;重大项目谈判涉及特别复杂的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谈判内容,选择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全程参与。

  七、以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和协议文本。必须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部门在报市政府审定前,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制办交由对应服务分管该部门的市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审查;重大、复杂的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在起草阶段,应当要求本部门法律顾问或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委托对应服务分管该部门的市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参与研究。

  八、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部门法制机构在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外聘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法律事务执业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

  九、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签定聘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