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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深物业A: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5 14:03:22    阅读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制定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等16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增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4项制度。具体明细见下表:

  上述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制度修订比对表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制度全文。

  1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及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及核心竞争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保障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及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及核心竞争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2 第二条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非常设机构,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3 第三条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本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决策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决策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4 第六条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5 第八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6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为:...... (五)对以上(一)至(四)项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管理建议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为:...... (五)对以上(一)至(四)项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管理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7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8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9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10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11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12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3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14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3 第三条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本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4 第四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5 第六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6 第八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7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等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相关资料、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风险管理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相关资料、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风险管理的基础资料。

  8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审查公司风险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审查公司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政策; (七)审查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及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9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每季度听取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11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12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由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按照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 第十六条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风 险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

  13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审计部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14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会议讨论结果应以书面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出。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会议讨论结果应以书面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出。

  15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6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17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 知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18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19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20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21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22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2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五条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4 第七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相关知识 与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 相关知识与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5 第九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6 第十条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的经营班子领导担任,公司总部董事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及被考评人员的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公司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的经营班子领导担任,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及被考评人员的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公司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7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提出建议 ; (三)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四)考评公司是否达到既定的业绩目标并提出建议 ; (五)根据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激励股权的年度分配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和目标; (三)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方案; (四)综合核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五)提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运用方案; (六)组织落实公司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8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 (一)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或制度; (二)公司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或制度; (二)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9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有关委员会成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0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11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12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13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14 删除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15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16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产生程序, 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2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条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四条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本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 及提出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 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4 第五条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5 第七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相关知识与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相关知识与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6 第九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7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资产规模、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研究董事会的规模与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 (二)研究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会全体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核实与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 删除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员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9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10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11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12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13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14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 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维基体育官方入口:深物业A: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1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2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五条 第五条 存在《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4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5 新增 第七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6 第八条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批准。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报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批准,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第(一)至(六)项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可立即停止其履职并解除其职务;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第(七)至(八)项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可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辞职报告送达总经理时生效。

  7 第九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但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后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就职前,原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8 第十一条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 (十)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对外签署协议,签发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文件 ;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 ......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0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董事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11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协助总经理,按分工分管相关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责范围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按分工分管相关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责范围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12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2-4名。

  13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4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并在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之前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汇报公司上年度全年经营管理工作情况,以便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之前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汇报公司上年度全年经营管理工作情况,以便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年度报告。

  15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就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行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就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16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考核总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 (一)考核指标 :以每年度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为依据 ; (二)考核办法 :对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具体考核办法依照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总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一)考核指标:以每年度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为依据; (二)考核办法:对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具体考核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和董事会决议执行。

  17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有关处罚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有关处罚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18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治理结构,准确、及时贯彻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的有关经营决策,提高办公效率,加强执行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治理结构,准确、及时贯彻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的有关经营决策,提高办公效率,加强执行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2 第五条 第五条 列席人员包括: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自主决定是否出席)、公司财务总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公司领导成员。 第五条 列席人员包括: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自主决定是否列席)、公司财务总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公司领导成员。

  3 第十条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会议须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会议须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为有效。总经理办公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集团综合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 ; 2、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 3、议题、汇报顺序等等。 ... 第十二条 集团综合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 2、出席人员、列席人员; 3、会议议题、汇报顺序等。...

  5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按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顺序对议题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做出决策,一项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讨论下一项议题,原则上,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增加非紧急议题。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按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顺序对议题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做出决策,一项议题表决完毕后方可讨论下一项议题,原则上,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增加非紧急议题。

  6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享有充分的发言权,按汇报部门、参与汇报单位(如有)、业务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其他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如出席)、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顺序逐一发言和表明意见,总经理最后发言,根据讨论结 果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享有充分的发言权,按汇报部门、参与汇报单位(如有)、业务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其他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如列席)、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顺序逐一发言和表明意见,总经理 最后发言,根据讨论结果作出决议。

  7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决策一经作出,相关领导、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参会人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总经理反映,但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结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向未到会领导通报。 如会议出席人员对所议事项无法形成较统一意见,一般性议题可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缓议;如遇紧急事项,由总经理作出最终决议;会议出席人员意见载于会议记录本。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决策一经作出,相关领导、单位应当执行,参会人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总经理反映,但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改变前应当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结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向未到会领导通报。 如会议出席人员对所议事项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一般性议题可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缓议;如遇紧急事项,由总经理作出最终决议;会议出席人员的意见载于会议记录本。

  8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9 新增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0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本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本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 第四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管理层还须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上述汇报及考察事项的书面记录,参与汇报及考察的当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 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4、重大投资情况;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上述汇报及考察事项的书面记录,参与汇报及考察的当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3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公司应提供补充资料。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会议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会议相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配合通知各位独董与相关参会人员。

  4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见面会的书面记录,出席见面会的当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第六条 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 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见面会的书面记录,出席见面会的当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5 第七条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各项通知及制度要求对公司年报中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6 第八条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7 新增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议机构和咨询机构,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8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 第四条 第四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的会议上,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3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年报。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做出年报编制工作安排。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年报。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做出年报编制工作安排。

  4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负责提供财务报表、财务附注及相关财务数据,并对所提供财务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写财务报告(附带财务附注)、年度报告中所有涉及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等财务指标的内容及其分析,并对所提供财务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发展管理部应负责编制董事会报告中“报告 期经营情况回顾”和“未来发展展望”中与经营情况相关的章节部分,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主要负责编写房地产项目销 售情况、投资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等与房地产板块经营情况相关的章节部分,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6 新增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写租赁承包情况、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等,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7 新增 第九条 公司成本合约部主要负责编写土地储备情况、项目开发情况、主要供应商情况等,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8 新增 第十条 公司党群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写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9 第十一条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负责提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和“员工情况”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编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员工基本情况等相关的章节部分,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10 第十二条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负责编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与公司内控管理相关的章节及监事会报告,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编写监事会工作情况、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以及公司内控管理相关的部分章节,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11 第十三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并编纂公司年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写公司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相关材料,并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并编纂公司年报。

  12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数据应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经财务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能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数据应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认可后方能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13 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年报和股东大会议题资料的印刷工作,印刷工作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完成。年报 交付印刷前,各部门应对所提供数据再次校对,确保年报印刷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发现各部门递交汇总的年度报告相关材料存在问题或对材料内容存有疑问的,应主动 向相关部门进行询证,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相关数据和专业性描述内容。年报交付印刷前,各部门应对所提供数据再次校对,确保年报印刷准确无误。

  14 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 ... 公司如依有关规定需向控股股东、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相关银行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提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六条 ... 公司如依有关规定需向控股股东、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相关银行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需要将报送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登记备案,对信息使用人进行保密义务书面提醒。

  15 删除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 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16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17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19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0 删除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之规定发生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本制度为准。

  1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内容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3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09]33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业绩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4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5 第八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6 第九条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7 第十条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