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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法律顾问与律师谁重要

发布时间:2024-01-09 09:45:11    阅读量:

  当前,电力企业越来越重视法制工作,很多单位都设立了法律顾问职位,并聘请职业律师参与企业的法制工作。法律顾问专职在企业内部开展工作,工作涉及合同内审、文书草拟、商务谈判、诉讼应对、决策参谋、纠纷处理等方面。同时,外聘律师从规范制度建设、提供决策咨询、进行诉讼业务、参与合同谈判等多方面程度不一地介入了电力企业法制工作领域。

  显而易见,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在业务和功能上存在一定的重叠。那么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协作关系应该如何界定?是强化法律顾问功能,把法制工作完全纳入企业内部流转,还是提高外聘律师对企业法制工作的参与程度,最终完成专业服务完全对外委托呢?各方对此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必须对此有一个正确的看法,分清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工作区别,才有利于更好地开展企业法制工作,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维基体育:法律顾问与律师谁重要

  身份不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7年5月3日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外聘律师则是企业为更好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聘请职业律师参与,约定处理事项、工作期限和工作报酬的一种劳务委托关系。显而易见,两者的身份差异是其最根本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存在强大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律师则以合同约定作为履职之根本。

  工作立足点迥异。企业法律顾问从事的是企业专业工作,要求立足于全局。即不得局限于某项专业事务的短期利益,而应当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利益;不得囿于企业局部利益得失,而有损于企业全局利益。外聘律师受聘用合同的约束,只以某项事务为立足点,只要某项事务处理过程无瑕疵,工作无过失,成效符合合同约定,即满足合同诚信全面履行的原则,可能存在损全局利局部、得当前而失长远的可能。

  工作参与程度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包括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内的共十一大项工作,这十一项工作无轻重之分和时间区别,企业法律顾问都需要全面主动参与,真正做到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而外聘律师的业务局限于签订的委托合同,且还有时间的限制,其事务处理是被动需要的,参与程度只能是某个时段某个点。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存在这么多不同,那么在企业法律实务当中,企业法律顾问是不是就强于外聘律师,或者相反呢?答案都是否定的,两者各有优劣,互有长短。

  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一是处置高效。作为企业一名员工,对于工作流程、专业分工、人员结构等各方面都很熟悉,自然在工作协调处理上会有较高的效率。二是忠诚度高。由于有人身依附关系,个人与企业发展唇齿相依,在工作开展上会更加尽心尽力。三是能把握全局。由于全面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事务,在法律风险处理上能立足全局,主动查找,防范在先,积极应对。

  外聘律师拥有的优势。一是业务水平高。外聘律师由于长期从事职业律师工作,自然在事务处理经验上有着法律顾问难以比拟的优势。无论是谈判技巧、诉讼应对水平,还是文书草拟、程序反应能力,都是企业法律顾问所难以达到的。这也是供电企业聘请职业律师的根本理由。二是外部关系优势。职业律师经年累月从事专业事务,在司法、行政系统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助于企业疑难法律事务的良好处理,是企业聘请使用的另一大理由。三是细节优势。细节决定成败,在法律事务处理中更是如此。外聘律师可以接触到大量的类似事务,自然形成对于细节的关注,尤其是易出法律风险的细节部分,这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优势。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缺,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而应该是一种专业互补、优势组合的协作关系,只有平衡互动发展,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强强联合,才能推动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在构建两者之间良好协作关系方面,应注意把握好五种关系:

  内外有别的关系。对于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电力企业要充分注意到两者在性质上的本质区别,进而做到有取有舍。在处理企业内部各种法律事务上,要注意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在处理一些包括“职工劳资纠纷、奖惩处理、商业秘密”等内部性较强的法律事务时,应倚重于企业法律顾问。而在一些常规性与外部性纠纷时,比如供电企业的触电人身伤亡、电费纠纷、工程款拖欠等事务上,要更注重发挥外聘律师的专业技能,以实现问题的快速准确解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法律顾问应当考虑企业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结合,应当照顾企业中心目标和法律事项目的的平衡,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对于企业法律事务现状、已存问题、处理途径等拥有清醒的认识,做好全局性法律问题的思考和应对。外聘律师应当对受托事项充分了解,明确委托目的和真实意图,然后根据专业素质和合同约定积极开展工作,尽最大能力做好委托事项,争取即期利益的最大化。

  价值判断与信息提供的关系。法律顾问应当对各种途径反馈回来的信息进行价值判断,找准法律介入时机,建议参与程度和实现手段,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而外聘律师则应当尽到信息收集义务,即包括接受外界反馈和主动搜取各种信息,但不应主观对所有信息进行筛选,而应在对信息作出初步法律价值判断后一并客观反馈到企业法律顾问,最终信息的法律价值判断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来完成。

  原则与细节的关系。在具体的法律事务处理中,法律顾问应当就事项处理要求达到的目的、实现目的的法律手段、应当注意的关键问题、法律手段是否需要转换等原则问题作出准确把握和界定。而外聘律师应当围绕最终目的,遵循既定原则,相对独立开展专业受托工作,关注业务开展进程中每个细节,充分发挥个人专业优势和良好技巧,一步一步去努力实现预定目标。

  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在事务开展合作中,分工应当各有所重。企业法律顾问注重对企业利益的实质损益考虑,即对任何一次具体的法律事务处理进行监控,服务于企业法制工作大局。外聘律师则需及时关注诸多程序问题,诸如诉讼时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异议期间等,做到及时应对,不因人为因素造成企业不必要损失。同时,不得擅自对受托法律事务作实质处理,包括:是否接受调解、处理金额允诺问题等,即便在委托范围内也需征求企业法律顾问的具体意见,避免给具体事务处理造成不必要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