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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8 11:36:48    阅读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浙政办发〔2020〕4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政府及区属部门、镇街(开发区)法律顾问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统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区属部门、镇街(开发区)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建立健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

  区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团工作。

  区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在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聘任。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五条 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一)政治素质高,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法学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七条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代表区政府与受聘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代表区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维基体育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一)为重大改革、维基体育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参与区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首席法律顾问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由区司法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外聘法律顾问办理,并在“浙江省司法厅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进行数据录入。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对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由外聘法律顾问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区司法局审定后,专题报区政府。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区司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拒绝履行本规则第九条职责或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义务不当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第十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因工作冲突等原因,无法参与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提前沟通,提出处理方案,否则视为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

维基体育: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任期内,如遇缺额较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第二十条 区司法局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区属部门、镇街(开发区)应当健全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组成的法律顾问团。

  第二十二条 区属部门、镇街(开发区)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参照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属部门、镇街(开发区)聘请律师担任常年外聘法律顾问的,可以结合律师专业特长、工作业绩和服务意向等,与律师进行双向选择,就服务方式和服务费用等进行协商,并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在签订后10日内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区属部门、镇街(开发区)外聘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到期或者解聘,可以根据本规则重新选聘本单位的外聘法律顾问。

  第二十五条 区属部门、镇街(开发区)因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或者需要律师提供较大工作量的法律服务的,可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约定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区属部门、镇街(开发区)应加强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法律顾问工作,联系、协调、记录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及时在“浙江省司法厅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进行数据录入。

  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及时向区司法局书面反馈。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费用和外聘法律顾问履职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区司法局年度预算,区财政予以保障。

  区属部门、镇街(开发区)外聘法律顾问费用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由各聘用单位支付费用,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区属部门、镇街(开发区)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可采取固定费用、计件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在聘任合同中约定,区司法局应依法加强指导。

  第二十九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办法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温瓯政发〔2016〕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