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体育

维基体育

维基新闻

维基体育以专业服务与客户满意度的最高境界为目标而不懈努力

你当前位置 维基体育 > 维基新闻

维基体育: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5 04:36:28    阅读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雄塑科技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201,50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26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1,50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26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律师、李寅荷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维基体育: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子议案3.01、议案3.02、议案3.03、议案3.05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5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律师、李寅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雄塑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