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3 06:21:02 阅读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公司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份总数为3,116,416,220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729,505,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40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9,346,6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6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0,158,7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22,718,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96%;反对6,78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371,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616%;反对6,7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178,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4129%;反对7,980,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587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78,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129%;反对7,980,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87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11,713,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11%;反对17,790,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66,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9969%;反对17,790,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01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11,504,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24%;反对18,001,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6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157,4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025%;反对18,001,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维基体育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维基体育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