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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巨星科技(002444):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4-02-09 11:33:49    阅读量: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翁佳琪、叶枫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维基体育官方入口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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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3年12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并于2024年1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仇建平主持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2月8日(星期四)下午14:30,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截至2024年2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586,851,9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8026%。维基体育官方入口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32,265,5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6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4,586,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9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55,626,0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03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6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54,586,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9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关于修订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

  议案2为特别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586,851,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5,626,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586,791,1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5,565,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并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且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表决结果为当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