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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国海证券(000750):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4-02-01 23:13:42    阅读量: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4年2月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4年1月27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1日下午14:30在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016,927,2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582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524,901,1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193%。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442,698,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549,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8%。

  表决情况:同意2,445,778,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6,630,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

  数的96.2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6,630,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

维基体育:国海证券(000750):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445,778,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6,630,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9%。

  表决情况:同意2,442,939,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9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79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46%。

  表决情况:同意2,445,830,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3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6,681,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

  表决情况:同意2,445,849,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6,700,926股,占出席本次股99.9214%

  表决情况:同意2,445,984,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9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6,835,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8%。

  表决情况:同意2,442,77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3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2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7%。

  总表决情况:同意2,541,638,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189,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6,870,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6%;反对189,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的0.007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6,870,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99.9586 189,425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