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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华资律所·经典案例:广州市陈某某房屋案

发布时间:2024-02-01 11:17:17    阅读量:

  陈某某是广州市黄埔区某城中村的村民,合法拥有当地的两处住房(7号房和16号房)。自2019年年初以来,因广东省广州市项目工程需要,当地街道办在未提供任何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多次要求陈某某配合房屋的拆迁工作。陈某某怀疑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未与征收人就安置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也未收到任何补偿款项。2019年10月18日上午6时,当地执法局和服管中心对陈某某的房屋实施。陈某某遂对街道办、执法局、服管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维基体育:华资律所·经典案例:广州市陈某某房屋案(图1)

  街道办没有实施被诉的强拆行政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街道办仅收到《协助函》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工作。

  一、自中心成立后,承继了原征地拆迁单位的征地拆迁补偿职能,并继续实施拆迁补偿工作。

  二、涉案16号房屋土地所在项目为公共利益项目,土地已经批准征收。涉案16号房屋所在土地系用于城中部雨洪蓄调工程建设项目。该工程项目对当地的水利、防洪减灾、环境保护等均有重大影响。该范围的征地拆迁属于为公共利益需求而实施的。涉案16号房屋所在土地范围已依法完成征地审批程序。

  三、涉案16号房屋所在范围是服管中心委托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的征拆工作,中心未实施具体拆除涉案16号房屋行为。维基体育官方入口

  五、根据目前原告提供材料不能说明原告与涉案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驳回起诉。

  1、涉案7号房屋未取得合法的规划报建审批文件,定性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执法局依法对其实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执法局对涉案7号房屋依法实施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广东省城乡规划系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拆除系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由于涉案7号房屋未获得规划审批文件,且其所对应的土地规划性质为水域和公园绿地,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且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对其实施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3、执法局对涉案7号房屋实施的程序合法。在本案中,根据上级交办,对涉案 7号房屋进行了现场调查,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涉案7号房屋的有关报建材料到执法局处接受询问,但原告始终拒绝配合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7号房屋履行了合法的规划报建手续。根据现场调查的事实以及规划局等部门的复函,依法将涉案7号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原告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由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我局依法对其实施强拆符合法定程序。在整个行政处理程序中,我局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相关文书,充分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因此,我局对涉案7号房屋实施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我局对涉案7号房屋实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维基体育:华资律所·经典案例:广州市陈某某房屋案(图2)

  关于涉案7号房屋,黄埔执法局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有查处职权。关于主体,诉讼中,黄埔执法局承认其对涉案7号房屋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执法局在实施前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程序,包括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公告及强制执行决定等。

  本案中,执法局于2019年9月20日向原告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原告自接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涉案7号违法建设,并告知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日,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公告督促原告在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但执法局在并未作出决定且未经涉案7号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就径直实施了,程序明显违法。关于实体方面是否合法,应当待原告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终结后方有定论。

  关于涉案16号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服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管线迁改工作等。因此,服管中心具有国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其委托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拆迁相关工作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服管中心承担。

  涉案16号房屋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关于主体,服管中心确认涉案16号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受服管中心委托负责项目拆迁,于2019年10月18日实施拆迁工作,并请街道办派员到现场协助维护秩序;街道办于当日派员到现场并委托公证处拍摄位于16号房屋外观及室内物品现状的照片并清点物品及制作《清点清单》;执法局并未对涉案16号房屋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根据上述事实可知涉案16号房屋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该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服管中心承担。

  原告主张涉案16号房屋系原告所有,服管中心否认原告与涉案16号房屋的关联,但服管中心作为征收部门本应调查核实征收房屋的相关情况,而服管中心未提交反证证实涉案16号房屋并非原告所有,服管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服管中心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16号房屋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但并无证据显示原告获得了相应的补偿,亦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因此该行为并无法律依据,该行为违法。

维基体育:华资律所·经典案例:广州市陈某某房屋案(图3)

  确认被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知识城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于2019年10月18日原告陈某某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两处住房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