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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集泰股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4-01-31 05:53:51    阅读量: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行为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已得到集泰股份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签署、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公司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集泰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集泰股份系由广州集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集泰有限成立于2006年8月10日,于2015年4月1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22日,集泰股份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2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3,000万股,经深交所同意后于2017年10月26日起于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集泰股份”,股票代码为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集泰股份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自编六栋二楼、五楼(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 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粘合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防水嵌缝密封条(带)制造;硬质橡胶制品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沥青制品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涂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涂料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会议通过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且公司承诺不会以前述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或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关键员工。(以下简称“持有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点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集泰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点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12个月后开始分期解锁,锁定期最长24个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点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109.0406万股,持股规模上限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2024年1月18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7%。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点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股东权利归属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维基体育:集泰股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2024年第1次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会议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维基体育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4、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月17日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及核查,监事会认为:1、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3、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4、经核实,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5、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第三部分第(十)项相关规定。

  5、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相关规定。

  6、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公司开股东大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现存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立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且均已放弃其所持股份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各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与仍存续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上市公司权益不予合并计算。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回避问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回避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5人,具体为:公司总经理邹珍凡,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孙仲华,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珈宜,公司副总经理胡亚飞,公司副总经理杨琦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决策等将完全独立于公司。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保留分红权、投资收益权外,放弃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所有有关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鉴于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现存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立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且均已放弃其所持股份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各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与仍存续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上市公司权益不予合并计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决议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