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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ST全筑: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4-01-27 17:13:33    阅读量:

  *ST全筑: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电线传真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4]A0031号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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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更正公告》(以下合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25日在上海市南宁路1000号18楼如期召

  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朱斌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召开当日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经核查,贵公司曾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

  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股份数,维基体育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16,933,520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

  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4

  人,代表股份330,879,6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250%。除贵公司

  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维基体育《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的议案》

  同意330,669,3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反对21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

  同意330,643,9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反对235,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330,643,9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反对235,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330,643,9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反对235,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

  经查验,前述第1项、第3项、第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第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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