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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日科化学(30021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布时间:2024-01-25 20:56:18    阅读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张霞律师、王芳芳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现就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下简称“新增报告期”)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材料和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字、印章均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相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9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解散的情形,且发行人股票已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种类、规模、价格等作出决议,并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1.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中泰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中泰证券签署了相关保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2.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3.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具体如下: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本次发行筹集资金的使用用途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发行人此前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亦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等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1.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之规定,具体如下: (1)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2)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3)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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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规定。

  2.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20万吨ACM及20万吨橡胶胶片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项目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6.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1. 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3.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4.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发行约定了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 本次发行约定了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5.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发行约定了赎回条款,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 本次发行约定了回售条款,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6.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泰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7. 本次发行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了根据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8. 发行人已约定了构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及发行上市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及发行上市情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所议事项及会议决议等均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验资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1.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金湖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62,067,859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3.30%,金湖投资之一致行动人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基金鲁民投一号持有发行人股份 41,959,951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99%;金湖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104,027,81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2.29%,综上,金湖投资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控股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2023年 9月 22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回购4名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 76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023年 12月 13日,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3年 12月 13日办理完毕。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66,802,614股变更为 466,042,614股。

  本次回购注销后,发行人于 2024年 1月 10日在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变更注册登记。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梅德业橡胶的经营范围作出调整并新设立一家子公司南京百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百钠新能源”),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高品 质合成橡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零 配件批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 性废旧金属);轮胎销售;五金产 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 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 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 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 发;轮胎销售;五金产品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 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制药专用设备 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制造;海 洋工程装备销售;生物农药技术研发;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防腐材料销售;教学专用 仪器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 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教学用模 型及教具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颜料销售;合 成纤维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力电 子元器件制造;工业酶制剂研发;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橡胶制品销售;染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 复合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新型膜材料销 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 仪器仪表制造;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 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 五金产品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生态环境材 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高品质合成橡胶销 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日用化工专 用设备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超材料销售;专用化学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用动物油脂化学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经营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资质与许可”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新增报告期内无变更与调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2023年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主营业务突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外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金湖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企业管理及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须经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 部门核准,不得从事融资担保、吸收存款、 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知识产权服务;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科技中介服务;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数据处理和存储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湖投资的一致 行动人,通过其管 理的基金鲁民投 一号持有日科化 学 8.99%股权

  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项目需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 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并依据 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 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公安局、商务局颁 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持有鲁民投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持有 鲁民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51%股 权

  以自有资金对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 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控股股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然人股东赵东日持有发行人 17.55%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赵东升持有发行人 1.29%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18.84%的股份,为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与发行人构成关联关系。

  7. 除上述关联企业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 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 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 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 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企业策划、设计;项目投资。(1、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 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 划;广告策划。

  一般项目: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 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 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 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专项审批的业 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企业策划设计;项目投资。(1、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 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 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 时间为 2035年 11月 30日;)(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 管理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形象策划;广告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原 油批发;成品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贸易经 纪;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五金产品批 发;日用百货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 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通讯设备销售;家 具销售;棉、麻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 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 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电线、电缆经 营;针纺织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房地产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私募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 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徐鹏控制的青岛 鲁民投金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热电联产;电力供应;热力生产、供应和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财务咨询;税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程 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 务;创业空间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 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 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博兰道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持股 100%, 监事会主席岳继霞任 执行董事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 务;税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 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版权代 理;税务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 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经济咨询 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商务代理 代办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主 体登记注册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橡胶制品销售;轮胎销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除上述关联企业外,发行人的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3)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

  经核查,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及披露程序,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合法,信息披露合规。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管理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五)关联方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中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六)同业竞争”中披露了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披露,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变化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证书、本所律师前往登记机关查询、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 查信息查询网站

  ()查询,自 2023年 8月 22日至 2024年 1月 24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境内专利权新增及变动情况如下:

  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8月 18日至 2024年 1月 22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外专利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本所律师前往登记机关查询、发行人出具的的说明,自2023年 8月 19日至 2024年 1月 24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根据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8月 23日至 2024年 1月 22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外商标权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梅德业橡胶的经营范围作出调整并新设立一家子公司南京百钠新能源,具体情况如下:

  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 及合成树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轮胎销售;五金产品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 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维基体育官方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