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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0 13:44:11    阅读量:

  节能风电(601016):北京天元律所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节能风电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原标题:节能风电:北京天元律所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节能风电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节能风电”)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注、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2020年 11月 25日,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 11月 25日,公司第四届第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20年 12月 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节能风电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年 1月 22日,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 于审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调整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日为 2021年 1月 26日。董事会决定向符合条件的 129名激励对象授予 2,63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5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根据公司于 2021年 2月 4日披露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200005 号》,截至 2021 年 1月 26 日止,公司已收到 129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人民币 46,165,000.00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13,052,000.00元。公司于 2021年 2月 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7、2021年 9月 17日,公司第四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 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20,000股;鉴于公司于 2021年 5月 26日完成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4 元(含税),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 1.75 元/股调整为 1.706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年 9月 1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年 1月 17日,公司第四届第三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 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0,000股,回购价格为 1.706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 1月 1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2年 4月 28日,公司第四届第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 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00,000 股;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已完成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则公司将依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1.706 元/股调整为 1.651 元/股;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尚未实施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则不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仍为 1.706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 4月 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2年 10月 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 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0,000 股,回购价格为 1.651 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 年 10月2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3年 1月 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12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312,040 股,不满足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共计 96,360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3年 1月 13日,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3年 7月 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 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80,900股,回购价格为 1.5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3年 7月 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3年 11月 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100 股,回购价格为 1.5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3年 11月 27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4年 1月 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11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33,520 股,不满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共计 71,280股。公司有 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15,400股,回购价格为 1.56元/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就《关于审议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回避表决。2024年 1月 1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的 33%。根据公司于 2021年 2月 4日披露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年 2月 2日完成登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年 2月 1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年 3月 31日披露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3)0201347 号)、《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3)0201348 号)以及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于 2023年 3月 31日披 露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2023)0201347号)、《中节能 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3) 0201348号)以及公司确认,公 司未发生此情形,满足该解除限 售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解除限售业绩 条件: 以 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于 7.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 对标企业 75分位值;2022年经济增 加值改善值(△EVA)>0。 注:1.上述 2021-2023年营业收入复 合增长率分别是指相较于基数的两 年、三年、四年复合增长率。2.上述 净资产收益率为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为保证可比性,自 2020年初至本 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行证券募集 资金的,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及经济增 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不考虑 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产的影 响。4.计算经济增加值(EVA)的指 标完成值时剔除在建工程的影响。

  根据公司确认,以 2019年营业收 入为基数,公司 2022年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为 23.97%,高于 11%,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15.78%及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18.24%;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13.56%,高于 7.50%,且高于同 行业平均水平 0.59%及对标企业 75分位值 6.74%;2022年经济增 加值改善值 (△EVA ) 为 73,636.63万元,大于 0。 综上,满足公司业绩层面解除限 售条件。

  业务单元考核 业务单元是指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范围的节能风电下属子公司,按照公 司内部发布的下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下属公司会 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业务单 元解除限售比例,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见下 表: A B C D 考核 (包 结果 括 A+)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各下属子公 司 2022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B 及以上,满足业务单元层面解除 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 案)》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 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对应的会计年度个人的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解除 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如下表: A B C D 考核 (包 结果 括 A+) 1.0 0.8 0 解除 限售 比例 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 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 格。个人(本部员工)当期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下属公司员工)当期实际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业务单元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129 人,其中 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 根据公司说明,剩余 117名激励 对象中: ① 80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 为 A,34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 果为 B,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② 3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为 C,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80%;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8,033,520 股,不满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共计 71,280股。

  激励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还 应满足国有控股股东任期考核要求, 完成任期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予以 100%行权,否则按完成任期考核目 标要求的百分比予以行权。公司领导 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违法情形时,股权 激励授予和行权按照《中国节能环保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情况与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挂钩 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领导班子成 员 2022年度已完成国有控股股东 任期考核要求,未出现违纪违法 情形,满足该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将于 2024年 2月 2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8,033,520股,不满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共计 71,280 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办理、信息披露、履行相关公告等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本部员工)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下属公司员工)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统一回购注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确认,3名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为 C,其对应的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比例为 80%,不可解除部分共计 71,280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因公司 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15,4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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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制定的考核标准确定各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当期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回购。”回购时市价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股票收盘价。2024 年 1月 19 日公司收盘价为2.84元/股。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75元/股。鉴于公司于2021年 5月 26日完成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4元(含税),2021年 9月 17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 1.75元/股调整为 1.706元/股。鉴于公司于 2022年 5月 27日完成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5元(含税),2022年 6月 10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 1.706元/股调整为 1.651元/股。鉴于公司于 2023年 6月 15日完成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1元(含税),2023年 7月 5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 1.651元/股调整为 1.56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等回购方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办理、信息披露、履行相关公告等义务;

  3、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等回购方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