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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中设智能: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发布时间:2024-01-14 16:59:08    阅读量: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设智能”)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已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3年 11月 6日出具的《关于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

  请公司:(1)梳理现行有效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已触发条款及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关于“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要求;签订、修订及解除时履行的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修订或解除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已解除条款是否自始无效,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或抽屉协议等;(2)说明股权激励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股票来源、参与人员的确定标准、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及适格性、资金来源及资金缴纳情况、锁定期限,如存在锁定期限,请说明是否需要且出具自愿锁定承诺并补充披露;(3)说明股份支付费用具体计算过程;针对离职员工股份支付费用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作为失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冲回前期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原因;结合股权激励安排、合伙协议等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研发费用的依据及准确性,对报告期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依据及准确性,对报告期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指引第1号》关于“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要求;签订、修订及解除时履行的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修订或解除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已解除条款是否自始无效,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或抽屉协议等

  1. 现行有效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的触发情况及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埃斯顿、侨丰实业、刘长盛、陈德强、广州胜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途科技”)与公司于 2019年 1月 12日签订了《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约定了经营承诺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埃斯顿与公司及侨丰实业、刘长盛、陈德强、胜途科技于2019年1月13日签署了《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埃斯顿增资协议”),约定了关于董事委派权、经营承诺、股权转让限制、知情权等特殊权利条款。根据埃斯顿历次出具的关于放弃股东特殊权利或签署的解除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前述《股票发行认购合同》和埃斯顿增资协议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已全部解除。

  弘亚数控与公司、刘长盛、侨丰实业、陈德强、埃斯顿、中元瑞投资、瑞丰华投资、戚玉华于 2021年 8月 30日签署了《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弘亚数控增资协议”),约定了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回购权、优先清算权、最优惠待遇、股权转让限制等特殊权利条款;鼎为乐德与公司、刘长盛、侨丰实业、陈德强、埃斯顿、弘亚数控、中元瑞投资、瑞丰华投资、戚玉华于 2021年 9月 28日签订了《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鼎为乐德增资协议”),约定了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回购权、优先清算权、最优惠待遇、股权转让限制等特殊权利条款。就前述增资协议,公司及弘亚数控、公司及鼎为乐德分别与相关股东签署了补充协议,解除了除知情权及股权转让限制之外特殊投资条款。

  投资者作为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 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取 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 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向公司管理层提 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的报告。

  投资完成后、公司合格上市前,未经投 资者书面同意,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 或间接转让、质押其直接、间接所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持股平台下 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转让除外)。

  2. 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关于“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要求 经逐条比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 1号》”)“1-8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对于应当清理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情形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均不属于应当清理的特殊投资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1. 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义务承担主体为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公司为该条款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情形; 2. 知情权条款的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为公司。根据弘亚 数控补充协议与鼎为乐德补充协议,自前述协议签署之 日起,协议各方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 务。据此,弘亚数控与鼎为乐德行使知情权条款的前提 是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不会导致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因此知情权条款 不属于《适用指引第 1号》规定的应当清理的情形

  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 新投资方与公司约定了优 于本次投资的特殊投资条 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 于本次投资方

  相关投资方有权不经公司 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公司 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 事对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 票否决权

  根据弘亚数控补充协议与鼎为乐德补充协议,自前述协 议签署之日起,协议各方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 股东义务。据此,弘亚数控与鼎为乐德行使知情权条款的 前提是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不属于《适用指引第 1号》规定的应当清理的情形

  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违反公司 章程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 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违反公司章程 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据此,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合法有效,不存在应当予以清理的情形,挂牌后仍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违反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适用指引第 1号》关于“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要求。

  经核查,埃斯顿、侨丰实业、刘长盛、陈德强、胜途科技与公司于 2019年 1月 12日签订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约定了经营承诺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埃斯顿与公司及侨丰实业、刘长盛、陈德强、胜途科技于 2019年 1月 13日签署的埃斯顿增资协议,约定了关于董事委派权、经营承诺、股权转让限制、知情权等特殊权利条款。

  2022年 3月 1日,埃斯顿出具《关于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承诺完成情况的确认函》确认:(1)公司在埃斯顿增资协议约定的考核期限(2019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内,已完成埃斯顿增资协议“第六条 经营承诺”中约定的机器人采购目标、净利润目标等经营承诺;(2)埃斯顿无权依据埃斯顿增资协议约定的经营承诺条款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提出相关权利主张或要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弘亚数控及鼎为乐德涉及的特殊投资条款不涉及修订,已解除除知情权、股权转让限制之外的其他特殊投资条款,具体情况为: 2023年 8月 28日,弘亚数控与公司、刘长盛、陈德强、侨丰实业、埃斯顿、瑞丰华投资、中元瑞投资、戚玉华签订弘亚数控补充协议,约定弘亚数控增资协议中的第六条“第 6.2款 优先认购权”、“第 6.3款 优先受让权”、“第 6.4款 反稀释权”、“第 6.5款 共同出售权”、“第 6.6款 回购权”、“第 6.7款 优先清算权”、“第 6.8款 最优惠待遇”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

  2022年 3月 1日,鼎为乐德与公司、刘长盛、陈德强、侨丰实业、埃斯顿、弘亚数控、瑞丰华投资、中元瑞投资、戚玉华签订鼎为乐德补充协议,约定鼎为乐德增资协议中“第 6.2款 优先认购权”、“第 6.3款 优先受让权”、“第 6.4款 反稀释权”、“第 6.5款 共同出售权”、“第 6.6款 回购权”、“第 6.7款 优先清算权”、“第6.8款 最优惠待遇”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

  根据公司的说明,埃斯顿、弘亚数控和鼎为乐德均不涉及修订相关特殊投资条款的情形;埃斯顿解除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和弘亚数控和鼎为乐德解除相关特殊投资条款,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根据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并未要求解除特殊投资条款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此外,相关股东解除相关特殊投资条款系其放弃股东特殊权利,且公司不涉及依据前述特殊投资条款享有权利,埃斯顿解除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和弘亚数控和鼎为乐德解除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并未造成公司权益的减损。据此,埃斯顿解除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和弘亚数控和鼎为乐德解除相关特殊投资条款,无需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根据埃斯顿与公司、刘长盛、陈德强、侨丰实业签订的《协议书》,各方股东同意,《股票发行认购合同》中的“6. 经营承诺”和埃斯顿增资协议中的“第六条 经营承诺”、“第七条 股权转让”、“第九条 知情权”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不可撤销地全面彻底终止、自始无效且效力不可恢复;埃斯顿、其他各方均不依据股东特殊权利条款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任何一方无权依据该等条款提出相关权利主张或要求,亦不得依据该等条款的约定向中设智能或其他各方提起相关诉讼、仲裁、投诉、申诉、请求、债务、损害、赔偿、费用和其他任何主张。且各方确认:就埃斯顿入股公司过程中及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其曾经参与签署的涉及业绩承诺、对赌协议及类似安排、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配套交易文件、声明、承诺、确认等约定与安排已完整列示,除《协议书》列示的各项文件外,协议各方未曾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现有股东或公司历史股东签订其他任何关于股东特殊权利的协议、声明或承诺,不存在其他任何具有对赌或回购性质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规则的协议、声明或承诺,也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治理不一致的协议或安排,否则该等协议、声明或承诺均应当视为自始无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埃斯顿的股东特殊权利已全部解除。

  根据弘亚数控补充协议,弘亚数控增资协议中的第六条“第6.2款 优先认购权”、“第 6.3款 优先受让权”、“第 6.4款 反稀释权”、“第 6.5款 共同出售权”、“第 6.6款 回购权”、“第 6.7款 优先清算权”、“第 6.8款 最优惠待遇”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弘亚数控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全部终止,并视为自弘亚数控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弘亚数控无权依据该等条款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提出相关权利主张或要求,亦不得依据该等条款的约定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提起相关诉讼、仲裁、投诉、申诉、请求、债务、损害、赔偿、费用和其他任何主张;且各方确认,协议各方之间除弘亚数控增资协议外无其他关于股东特殊权利的协议或安排,不存在其他任何具有对赌或回购性质的协议、声明或承诺,也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治理不一

  致的协议或安排,否则该等协议、声明或承诺均应当视为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和失效;自协议签署日后,协议各方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根据鼎为乐德补充协议,鼎为乐德增资协议中“第 6.2款 优先认购权”、“第 6.3款 优先受让权”、“第 6.4款 反稀释权”、“第 6.5款 共同出售权”、“第 6.6款 回购权”、维基体育“第 6.7款 优先清算权”、“第 6.8款 最优惠待遇”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该补充协议协议生效之日起全部终止,并视为自鼎为乐德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鼎为乐德无权依据该等条款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提出相关权利主张或要求,亦不得依据该等条款的约定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提起相关诉讼、仲裁、投诉、申诉、请求、债务、损害、赔偿、费用和其他任何主张;且各方确认,协议各方之间除《增资协议》外无其他关于股东特殊权利的协议或安排,不存在其他任何具有对赌或回购性质的协议、声明或承诺,也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治理不一致的协议或安排,否则该等协议、声明或承诺均应当视为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和失效;自协议签署日后,协议各方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议通过《关于拟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向员工持股平台瑞丰华投资、中元瑞投资定向增发股份。据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已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

  (2)激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a) 在中设智能及/或其子公司工作满一年;(b) 公司/子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管理人员;(c) 公司/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d)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e) 公司董事会决议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3)激励对象应与公司及/或其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知识产权协议等相关合同,并承诺遵守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公司及/或其子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履行保密、知识产权和竞业限制等义务。

  经核查,瑞丰华投资、中元瑞投资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股权激励方案、瑞丰华投资各合伙人、中元瑞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凭证或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其填写的调查问卷和瑞丰华投资、中元瑞投资的合伙协议等资料,瑞丰华投资各合伙人、中元瑞投资各合伙人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及适格性、资金来源及资金缴纳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瑞丰华投资各合伙人、中元瑞投资各合伙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其均已足额支付出资款,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或子公司,或接受来自公司或子公司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其他利益安排,就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争议。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股权激励方案和瑞丰华投资各合伙人、中元瑞投资各合伙人填写的调查问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瑞丰华投资各合伙人、中元瑞投资各合伙人均为公司或子公司的在职员工,其间接持有中设智能股权的行为,不存在亦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规定的情形,符合适格性要求。

  1)自激励对象取得标的份额之日起至中设智能在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上市”)或被上市公司收购之日起 12个月 内,激励对象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份额或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规定,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标的份额或间接转让的中设智能股份不得超过其本人 持有的标的份额或间接拥有的中设智能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份额或间接持有的中设智能股份。 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激励对象所 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承诺将在取得标的股份(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后在 中设智能或其子公司处持续服务不低于 3年(36个月)。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投资方要求和公司的上市规划,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对持股平台和激励对象设定单次不超过 12个月的特定限售期。

  根据前述约定,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未构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所约定的法定限售期

  的触发条件;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所约定的约定限售期为对员工的服务期要求。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董事会未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对持股平台和激励对象设定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所约定的特定限售期。据此,各激励对象无需另行出具自愿锁定承诺。

  1. 现行有效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为弘亚数控、鼎为乐德享有的知情权与股权转让限制权,该等条款不属于应当清理的特殊投资条款,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关于“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

  的要求;就埃斯顿向公司增资涉及的特殊权利条款,公司已就《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审议程序,未就埃斯顿增资协议的签订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弘亚数控增资协议及鼎为乐德增资协议已履行公司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埃斯顿、弘亚数控、鼎为乐德均不涉及修订特殊投资条款,相关特殊投资条款解除时无需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在解除过程中不存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已解除条款已约定自始无效,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或抽屉协议;

  2.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已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各激励对象具备股东适格性,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借款,相关股权激励款已实缴。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存在锁定期限相关约定,本次申请挂牌未触发相关条件,激励对象无需出具自愿锁定承诺。

  请公司补充披露日常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消防设施配备情况等有关消防安全的信息,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涉及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请公司补充说明:(1)从股东处租赁房屋的背景,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房屋土地用途、房屋租赁价格是否公允;(2)相关房产未能提供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的情形是否存在导致公司在租期内无法使用相关房产的风险,若存在无法使用房产的情形,公司日常业务开展、生产经营是否会受到不利影响。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结合主管机关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补充核查未办理产权证书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风险;(2)公司

  日常经营场所是否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办理消防备案或接受消防安全检查以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3)无法按相关规定通过消防验收、完成消防备案或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已经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暂停对外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被消防处罚的风险;(4)公司日常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风险,对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及侨丰实业于2023年9月22日出具的《关于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函》,就公司承租的侨丰实业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方达路6号侨丰产业园内的之间厂房及配套建筑2,018.00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

  根据侨丰实业取得的穗府国用(2012)第01100053号土地使用权证明及侨丰实业出具的说明,侨丰实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系在其自有土地上建造,已履行报建报批程序,目前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其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侵害他人用地或者公共用地的情况。

  根据侨丰实业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报告期内,侨丰实业不存在因违反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发承包、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等建筑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因此,报告期内侨丰实业不存在因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适用指引第1号》1-4的规定,最近24个月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且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最近24个月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主办券商、律师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经核查,公司为前述租赁房产的承租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公司承租前述租赁房产不会导致违反《适用指引第1号》1-4的相关规定。

  侨丰实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对该项无证房产的租赁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于租赁期限届满后公司将不再续租该项房产。如短期内公司无法正常使用该项房产,公司周边替代性房产较多,公司亦能在短期内找到合适的房屋继续使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房产存在的瑕疵,实际控制人刘长盛、陈德强承诺:“若公司因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拆除、被处罚、搬迁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人将承担并补偿公司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协议、消防验收/备案文件等资料、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访谈公司的消防负责人,公司日常经营场所及其进行消防验收、办理消防备案或接受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具体如下:

  系公司租赁侨丰实业的房 产,公司作为承租方无需申 请消防验收或备案;该项房 产已办理消防备案(编号 440000WYS150025947)

  系公司租赁侨丰实业的房 产,公司作为承租方无需申 请消防验收或备案;该项房 产已办理消防备案(编号 440000WYS16000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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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西青区张家 窝镇高泰路 96 号福保产业园 (二区)15-1- 304房间

  系公司租赁天津市聚慧科 技有限公司的房产,公司作 为承租方无需申请消防验 收或备案;该项房产已完成 消防验收(青公消验字(2 016)第 0118号)

  武汉中设已办理消防验收 备案手续(蔡建消竣备字 [2021]第 1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 德区北滘镇广教 社区居民委员会 广教路 1号慧聪 家电城 6座 306

  系公司租赁佛山市慧从汇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房产, 公司作为承租方无需申请 消防验收或备案。该项房产 已完成消防验收(顺公消验 字[2015]第 0393号)

  根据公司的说明,武汉兴中设目前已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涉及日常经营场所;中设(广东)建设项目尚在建设中,尚未开展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三)无法按相关规定通过消防验收、完成消防备案或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已经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暂停对外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被消防处罚的风险 根据公司的说明、提供的消防验收/备案文件等资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场所已按规定完成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场所不存在因无法按相关规定通过消防验收、完成消防备案或通过消防安全检查被消防处罚的风险。

  根据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在消防安全领域因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据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消防安全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不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此外,公司定期开展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以确保防火、应急等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报告期内,公司按规定配备了消防安全设施,不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1. 侨丰实业租赁房产虽未办理权属证书,但已履行必要的报批报建手续,被主管行政部门采取、罚款等措施的风险较小;侨丰实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租赁房产不存在权属争议;公司为前述租赁房产的承租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公司租赁前述租赁房产不会导致违反《适用指引第1号》1-4的相关规定;公司租赁相关房产仅用于仓储,该房产不属于公司重要生产经营场地,可替代性较强,

  请公司补充说明:(1)本次申报披露的信息与前次申报挂牌及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一致性;存在差异的,公司应说明差异情况;如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详细说明差异的具体情况及出现差异的原因,并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运行的有效性;(2)摘牌期间的股权托管或登记场所、股权变动情况;(3)前次申报及挂牌期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代持、关联交易或特殊投资条款等,如存在,请说明相关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与前次申报挂牌及挂牌期间信息披露一致性及差异情况;(2)公司股东适格性、股权清晰性等情况,新增重要股东的相关信息是否完整披露,摘牌期间股权托管及股权变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并说明确权核查方式的有效性;(3)摘牌期间信访举报及受处罚情况;(4)前次申报及挂牌期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代持、关联交易或特殊投资条款等,如存在,请说明相关情况。

  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影响的风 险、客户相对集中风险、地域相 对集中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公 司人才流失风险

  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影响的 风险、市场竞争风险、客户相 对集中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人才流失风险、应收账 款账面价值较大的风险、存 货账面价值较大的风险、经 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的风险、业绩下滑的风险

  姚汉侨、刘长盛、陈德强、杨争 光、林庆国、刘煜煌、钟展新 熊安安、周庆平

  刘长盛、陈德强、姚汉侨、 汪骁驹、陈新度、李美红、 丛中笑、刘远辉、吴煜汉、 蒋艳飞、杨高桃、黄冬冬、 刘煜煌、雷志刚

  1、公司股本 1,764.70万股; 2、股东为广东侨丰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刘长盛、陈德强; 3、广州中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 司和武汉兴中设 2家子公司; 4、宇龙汽车 1家参股公司; 5、广州中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分公司 1家分公司。

  1、公司股本7,676.7683万股 2、股东为刘长盛、侨丰实业弘亚数控、陈德强、埃斯顿瑞丰华投资、中元瑞投资、鼎 为乐德、广开智行、戚玉华 3、武汉中设、天津中设、中 设(广东)、武汉兴中设等 4 家子公司; 4、宇龙汽车 1家参股公司

  2019年 1月公司与埃斯顿签署 的《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合 同》中的“6.1”、“6.4”条款

  2019年 1月公司与埃斯顿签 署的《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 议》中的“5.1”、“6.1”、“6.4” “7.1”、“7.2”“7.3”、“9.1”、 “9.2”、“9.3”; 2021年 8月公司与弘亚数控签署的《广州中设机器人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 议》中的“6.1”、“6.2”、“6.3” “6.4”、“6.5”、“6.6”、“6.7” “6.8”、“8”条款;

  新增投资者及投 资协议,且按照 更加审慎的标准 充分披露特殊投 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