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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体育官方入口:威科姆(831601):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4-01-11 21:51:06    阅读量: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层 邮编:100007 t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法》”)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威科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威科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威科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威科姆董事会根据 2023年 12月 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2023年 12月 22日,威科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威科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9日(星期二)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55号1号楼威科姆A9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威科姆董事长贾小波先生主持。

  威科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15:00—2023年1月9日15:00。

  经查验,威科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威科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威科姆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人,代表股份 283,360,940股,占威科姆股本总额的 77.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人,代表股份数 283,360,940股,占威科姆股本总额的 7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人,代表股份数 0股,占威科姆股本总额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威科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基体育威科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维基体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威科姆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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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威科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的监票和计票,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普通股同意股数 283,360,940股,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股。

  经查验,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因与会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股东未予回避表决,并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威科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威科姆股东、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威科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威科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